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退侦换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一、退侦换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退侦换押期限最长一般是三天左右,我国法律对换押交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退回补充侦查换押期限
  
  
  1、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单位要向看守所送达换押票,即你局应向看守所送达换押手续。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看守所知道案件现在在哪个机关办理,便于看守所管理。如果案件在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要提审该人要经过公安局在提审手续上盖章同意,如果案件在法院或者检察院。
  
  
  2、根据法律规定,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案件在被检察院退回之时,犯罪嫌疑人若是被关押,此时也是需要在获得换押证之后,在限定的期限范围之内,转移关押的位置的。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退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换押期限,故此司法机关是可以根据案情换押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实习期上高速被抓怎么处罚
      实习期上高速被抓怎么处罚一、实习期上高速怎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


·发生合同纠纷后有什么要注意的
      不管是买房合同也好,还是买车合同也罢,只要是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总会有纠纷的发生,因为双方的利益是对立的。很多人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诉讼就......


·淮北五险一金交费比例是怎样的
      随着淮北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变化,淮北五险一金交费比例也随之变化,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依法购买五险一金,但是五险一金的交费比例是按照的用人单位......


·杀人案多长时间能结案
      该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并且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了该怎么办
      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要是女职工正处于怀孕期间,并且此时劳动合同也没有到期的话,那此时公司是不能轻易进行辞退的,但并不是说完全不能辞退,此时......


·离婚诉讼第二次诉讼会判离吗?
      离婚诉讼第二次诉讼会判离吗没有法律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判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果......


·销售假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怎么判刑
      销售假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怎么判刑?销售假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


·一、登记一个月没有共同生活的离婚要退还彩礼吗?
      一、登记一个月没有共同生活的离婚要退还彩礼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来看,如果男女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是什么?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是什么?现代社会,一些刑事案件中造成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于是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时候在这个过......


·委托专家论证的费用
      委托专家论证需要与受委托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费用与所聘请的专家的知名度和专家人数有关系,一般来讲,知名度较高的专家费用相对要......


·工程承包是有合同的
      工程承包是有合同的,同样的,工程质量的保证金也是根据合同有管理的办法的,以下为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所制定的几项条例:1.此办法是根据《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