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夫妻间的个人债务法条是哪个?

夫妻间的个人债务法条是哪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二、个人债务包括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间的个人债务的认定一般需要由对方进行举证来进行认定,即如果对方可以举证证明某项债务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就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有权拒绝承担,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债务分割。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批捕后在看守所关押吗?
      一、批捕后在看守所关押吗?逮捕后会关押在当地的看守所。一般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此时犯罪嫌疑人已被关押于看守所,然后由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


·一、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没给劳动者违法吗?
      一、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没给劳动者违法吗?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给员工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


·开发商没办土地使用证个人能不能办理
      开发商没办土地使用证个人能不能办理新房购买后我们需要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相关的购房协议,同时还需要对土地进行使用权拥有的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


·没签合同,拖欠工资不给怎么办
      1、到劳动部门投诉先到劳监大队去进行投诉,劳监大队调解,它没有强制性,只能到公司去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工资就可以追讨回来,如果调解不成功,......


·可不可以要求更换开庭时间?
      可不可以要求更换开庭时间?可以要求更改开庭时间,但是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很严格的。如果不是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庭审,......


·赠送股权注册资本增加的方式有哪些?
      赠送股权注册资本增加的方式有哪些?1、增加票面价值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


·建筑工程质量措施有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措施有什么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工程的质量问题,这是因为工程的质量问题关系到很多人的人身安全,也关系着国家的财产安......


·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会判多长时间?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会判多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


·新刑诉法律师查阅复制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刑诉法律师查阅复制写入规定,给了律师更多更大的权力,能够让律师更好的为其当事人进行服务。本文将会详细的说明,新刑事诉讼法规中,允许律师查阅......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偿还?
      ?一、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偿还1、离婚时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


·劳动合同纠纷的证据都有哪些
      对于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处理,而若选择了诉讼的途径,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那么,根据实践的经验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