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合同中的违约金规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合同中的违约金规定有哪些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二、合同违约金如何支付(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应在相关的合同内进行书写,由双方确定后进行办理。无法办理时,受害方可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合同内容,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网络诈骗1800金额受理立案吗?
      网络诈骗1800金额受理立案吗?网络诈骗金额1800元,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属于治安案件,会被治安拘留,但不会被判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


·商标转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商标转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商标转让合同是指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商标转移给他人,并由受让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商标转让合同具体包括以下......


·股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股权转让方式有哪些?一、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


·工伤鉴定什么标准可以申请赔偿?
      工伤鉴定什么标准可以申请赔偿?工伤鉴定为一到十级,只要评残为十级就可以申请赔偿;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


·盗墓分赃20万判几年刑?
      盗墓分赃20万判几年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


·构成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是多少钱?
      构成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是多少钱?一、构成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是多少钱?敲诈勒索罪一般的立案金额为2000元-5000元以上。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商标权的主体包括有哪些人?
      商标权的主体包括有哪些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遗失物原始取得是什么意思
      遗失物原始取得是什么意思?遗失物原始取得是超过招领公告期,没有人来认领,此时遗失物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是“原始取得”。因为此时依据的是法律......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意吗?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意吗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


·误工费包括两部分:
      误工费包括两部分:1、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2、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


·不管是在哪里,进行不动产的登记都是很重要的,这是一种确权行为
      不管是在哪里,进行不动产的登记都是很重要的,这是一种确权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所在的地方不同,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