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违法发放贷款罪四要件包括哪些?

违法发放贷款罪四要件包括哪些?1、客体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观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综上所述,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数额较大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托体系,只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才会构成本罪。如果是单位犯罪,要实行双罚制,既对负责人判刑也对单位罚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非法集资罪举报途径有哪些?
      一、非法集资罪举报途径有哪些?非法集资罪举报的途径有一是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报案。二是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例如涉及银行业的可以......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


·夫妻间个人债务的概述是怎么规定的
      一、夫妻间个人债务的概述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况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一)婚......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煤矿作业作为地下的高度危险工种也在现实中总是发生大大小小的意外事故,除了工人自身的操作问题以外更多的原因在......


·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应该怎么办理?
      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应该怎么办理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


·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
      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一、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有哪些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有哪些职权?公司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工作形式,而公司需要由董事会来进行每天的运行维护,其中我们都知道的是公司中有董事长和......


·企业对外举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对外举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企业对外举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经济生活中,企业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对外举债,以获得充足的现金流。但是,我国刑......


·起诉离婚双方必须到场吗?起诉离婚向哪起诉
      很多时候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往往都是因为夫妻在一些事项上无法协商一致,甚至还有可能产生了争议,此时就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了。而在......


·国有土地出让划拨
      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一、什么是国有土地出让划拨国有划拨土地,土地性质分为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又分为国有划拨跟国有出让两种,国有划拨......


·年上海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在现实生活中,五险一金对您有很重要的作用,不管是单位还是职工都对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很重视。五险一金是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基本保障。上海作为中国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