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最高院高利贷是否入罪?

最高院高利贷是否入罪?只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用于正当用途,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不涉及多人多次诈骗、欺诈目的的借贷关系,那么并不涉及违法犯罪。高利贷也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二、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是多少?1、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超过年利率24%不到36%的利率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3、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要件。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如何保护合法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我国既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也有与之相衔接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如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也是会在日常出现急需资金等情况,那么也可以通过向他人进行借贷的,在发生了借贷行为后双方也是属于债权债务的关系,其中也会有高利贷这种形式,因为高利贷的利率已经高于了国家保护的范围时,在当事人提出诉讼时,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是不受到保障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借款合同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借款合同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现代社会是最受欢迎也是最多人使用的合作方式。可是签订合同也不是说就能够完全保障我们的权益,......


·什么是持枪聚众斗殴事件?
      什么是持枪聚众斗殴事件?当今社会那些三教九流之地都会时常发生所谓的持枪聚众斗殴事件。为什么会有那些事情发生呢?很显然,应该是为了某些事情一言......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一)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


·夫妻离婚一方外遇怎么分财产?
      夫妻离婚一方外遇怎么分财产?1、夫妻离婚一方外遇怎也依旧需要平等的协商后分割财产,法律关于夫妻共同的方法,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时,夫妻......


·合同到期直接走可以吗 ?
      合同到期直接走可以吗?一、合同到期直接走可以吗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


·缓刑期间嫖娼该如何处置?
      刑事处罚中的缓刑是属于一种带罪但是处以缓刑的方式,本身的行为方式是受到限制的,需要向组织汇报个人的活动情况。然而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两者交杂......


·司法鉴定级别标准有哪些
      司法鉴定级别标准有哪些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民间借贷约定3分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约定3分利息受法律保护吗?1、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约定利息为三分,并且也自愿履行,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2、利息3分即借出1元,每个月收取3分......


·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原则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原则是什么?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


·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双方到场吗?
      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双方到场吗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需要双方到场,只是开具责任书以后交警会通知双方去领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民事诉讼法补充裁定
      民事诉讼法补充裁定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裁判诉讼中的程序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保障。但是,在民事诉讼中,难免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笔误等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