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销售假药罪假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假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的标准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3、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二、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关于假药的认定从来就没有规定必须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才属于假药,现在很多厂家所制作的这些假药虽然说不会直接危害人的身体,但是也根本就起不到任何的治疗效果,对人体的危害在长期服用过后才能显现出来。所以,国家药品监督局必须要将销售假药的这种行为扼杀在摇篮当中。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餐饮技术培训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餐饮技术培训合同的内容是什么?现在很多年轻人都梦想着掌握一项专业的技能,以提高自身的价值,同时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实现人生价值,餐饮行业作为......


·如果醉酒驾驶致自己死亡如何处理?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是由肇事方负全责,属于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


·离婚开庭被告不去怎么办
      打官司自然是需要当事人都出庭,这样才能更好的对案件的情况查清楚,这样法官也才能在法律规定下作出准确的判决。然而,现实中却经常出现被告不出庭的......


·监护人一般的是父母双方
      监护人一般的是父母双方,但是如果发生意外情况,父母双方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的话,是可以进行变换监护人的情况的,但是变换监护人是有一定的顺序的......


·对方驾驶员无证车祸责任划分需要几天
      对方驾驶员无证车祸责任划分需要几天?车祸责任划分一般是10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


·单方面申请离婚的方式?
      单方面申请离婚的方式?单方面申请离婚的方式??所谓的单方面申请离婚,就是诉讼离婚。起诉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


·幼儿抚育主要有哪些方面?
      幼儿抚育主要有哪些方面?主要有幼儿健康、幼儿心理、幼儿教育三大部分组成二、幼儿抚育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幼儿健康1.幼儿的解剖生理特点与......


·检察院除了审查起诉还审查什么意思?
      一、检察院除了审查起诉还审查什么意思?检察院除了审查起诉还审查是指起诉也是需要通过审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该如何写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该如何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xxx,女,生于19xx年1x月x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石宝镇xx村5组10号,身份证号码xx1xx16x......


·离婚财产未分割支持再次起诉?
      离婚财产未分割支持再次起诉?离婚财产未分割支持再次起诉,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一、签订劳动合同是指什么好处?
      一、签订劳动合同是指什么好处?签订劳动合同的好处有:可以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帮助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也可以使用人单位合理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