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商品专利侵权如何赔偿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即发生了专利侵权行为的人由于给专利人造成了侵害而进行损失的担当的民事责任。1.专利权在遭到侵犯后,应获得的赔偿金额是根据被侵权人的具体损失或者侵犯权利者所取得的利益来决定的。2.如果被侵犯专利权的损失或者因侵权而取得的利益是难以确定的,则根据专利许可的使用费用的合理倍数来确定。3.专利人被侵权后的损失能够通过其专利产品由于受到侵权而造成的销售量的减少总数,乘上一件专利产品能够获得的利润来计算。如果专利人被侵权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的减少是难以确定的,那么可以通过该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额总数呈上一件被侵权产品所能获得的合理利润额来作为专利人被侵犯专利权的损失。4.还可以通过按照专利许可的使用费用的一到三倍确定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该方法的使用是有前提的:在受到专利权侵犯者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同时还应该有明确的专利使用许可费用做为参照。要参考专利的具体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赔偿数额,通常情况是在5000元-300000元人民币之间,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专利权是指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智力成果而赋予的排他性权利。如果在没有经过专利人允许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了受法律保护的有效专利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的类型包括:1、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私自生产专利产品。2、刻意地使用发明或使用型专利产品。3、许诺要销售或者已经发生销售没有被许可的专利行为。4、使用了专利方法,使用、销售或者许诺销售通过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专利产品。5、进口了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了按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约定服务期条款应该怎样进行约定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都会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有的甚至是专项培训,专项培训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那通常约定服务期条款应该......


·争夺抚养权证据规定有哪些?
      在离婚之后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认为孩子不适合跟随其一起生活的时候,就会出现争夺抚养权的情况,但是并不是争夺抚养权就能成功的,关于争夺抚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认罪了会怎么判?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都是非常强的,一方面是为了警惕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不要犯罪,另外一方面也是对违法犯罪人实施的行为作出,严......


·办理他项权证收费标准是多少?
      办理他项权证收费标准是多少?办理他项权证收费标准是:他项权登记费80元,地税收取的印花税5元/证。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


·私募基金可以申购债券型基金吗?
      私募基金可以申购债券型基金吗?一、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可以不调解吗
      细心的人发现了起诉离婚的过程中,一般法官都是先对离婚案件作出调解的,而此时根据不同的调解结果,自然对案件作出的处理也是不同的。那起诉离婚可以......


·怎样确定继承份额?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份额规定: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开车追逐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开车追逐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开车追逐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


·(1)医疗费。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2)误工费。当......


·广西社会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