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一、营运车辆醉驾驾照吊销多久?

一、营运车辆醉驾驾照吊销多久?醉酒驾驶运营机动车,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醉驾要判刑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因此,只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开车上路的,那么就能够依法判刑。有一部分人在空车的状态下醉酒驾驶,但还有些人就丧心病狂到拉了一车人居然是醉驾的状态。终身不让当事人再驾驶营运机动车是小,因醉驾造成车毁人亡这种后果的话,这才真正是没有办法弥补的情形了。出门在外,也请大家不要想方设法的去作贱自己和别人的生命。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多长时间?一、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多长时间?一般来说,文件资料没有问题的话是5-10个工作日即可。二、公司股东定义股东是股份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流程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流程是什么?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流程是什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流程是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包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房子无偿赠与合同怎么写?有范本吗
      房子无偿赠与合同怎么写?有范本吗?房子无偿赠与合同赠与人(甲方):————,身份证编号:————。受赠人(乙方):————,身份证编号:—......


·检察官辩护和律师的差别是什么
      检察官辩护和律师的差别是什么检察官与律师的差别:1、职能不同:检察官行使的是公诉职能,法院行使的是裁判职能。2、任务不同:检察官在建议对被告人从......


·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发生医疗事故往往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一时情绪激动的病人家属甚至会到医院闹事。对于医疗事故等有专业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他们所出具的......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离婚房产评估时间一般为多久
      虽然我们常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是当今的婚姻关系在离婚以后各种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因为毕竟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人在离婚的时候还是非常现实的。在......


·重婚法院不立案有哪些原因
      重婚法院不立案有哪些原因重婚罪法院不予立案,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重婚罪;二是犯罪地点不在法院的辖区,不属于该法院管......


·一、临时工辞职要多久
      一、临时工辞职要多久才离职在现实生活中,临时工辞职的问题分为三种,同时每一种情况的离职时间又是不同的,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1、签订了劳动合同但......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


·侵犯著作权应负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应负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1、适用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第一,侵权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