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给一方可以吗?

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给一方可以吗不可以。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夫妻间不存在一方凌驾于他方的特权,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二、一方可以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吗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原则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即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原则上无效。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四、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受赠与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五、正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能够得出结论就是在夫妻的财产上双方必须要协商赠予,想要赠予给别人必须要经过双方同意。正常情况下如果是私自的赠予别人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追回。而且正常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洗钱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洗钱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洗钱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


·对于过失犯罪如何取证?
      对于过失犯罪如何取证?过失犯罪的取证,可以根据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正确判断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取证依据有: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


·变更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变更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


·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我们都知道,只要我们进入企业工作了,公司就会为我们交纳保险公
      我们都知道,只要我们进入企业工作了,公司就会为我们交纳保险公积金,即时不交五险一金,但基本保险也是会交的。那么国家什么时候要求企业买五险一金......


·自住型商品房申请资格如何获取?
      自住型商品房申请资格如何获取?一、想要申请自住型商品房需要满足的条件1、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可申请自住型商品房;自住型商品......


·一、在我国回迁房有产权吗?
      一、在我国回迁房有产权吗?回迁房也有属于大产权的。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


·摩托车一般几年报废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


·一,广州醉驾公务员的处罚有哪些?
      一,广州醉驾公务员的处罚有哪些公务员因为酒驾受到刑事处罚的,一定会被开除公职的。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如何降低体脂率行为之一,一次记......


·一、交通事故后报警时间有限制性吗?
      一、交通事故后报警时间有限制性吗?交通事故后报警时间是没有时间限制性的,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