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在单位同时发生工伤两次怎么赔偿?

在单位同时发生工伤两次怎么赔偿?
  
  
  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十一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申请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⑷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⑸.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7.工伤认定决定
  
  
  ⑴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4]
  
  
  ⑶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⑷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8.送达与抄送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⑵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9.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50 [4] 年。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工伤之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可以进行报销的,但报销工伤保险必须要有合法的材料、提交相关的手续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险公司进行受理,所以,在发生工伤之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认定,这样才能得到该有的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如何编写?
      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如何编写?一、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如何编写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是公民的,应写明......


·抢夺罪成立了怎么判刑处罚
      抢夺罪成立了怎么判刑处罚一、抢夺罪成立了怎么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


·私募基金注册停止的原因有哪些
      私募基金注册停止的原因有哪些私募基金注册停止的原因:一、私募快速增长进入“冷静期”1、2016年1月13日,有私募机构收到国家工商总局预审驳回......


·证据不足37天未批捕必须放人吗 ?
      一、证据不足37天不批捕必须放人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


·2023年孕妇杀人会坐牢吗?
      一、孕妇杀人会坐牢吗?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本问题问的是在犯罪时怀孕的情况,所以本问题......


·对于非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对于非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否中断诉讼时效非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是能中断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对于欠钱700元不还的人怎么办?
      对于欠钱700元不还的人怎么办?对于欠钱700元不还的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解决,当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作为债权人先不要着急,首先应该与对方进行协......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这个社会上,总有那么一些人,不务正业。总是妄想利用歪门邪道获得金钱。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改......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


·农村房屋拆迁,如何主张自己应得的拆迁补偿款?
      一、农村房屋拆迁,如何主张自己应得的拆迁补偿款?  根据各地政策不同,农村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的计算依据各有不同,有的按照房屋面积来计算,有的按......


·法律上怎样叫做私闯民宅
      法律上怎样叫做私闯民宅一、法律上怎样叫做私闯民宅?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或者未经国家机关批准,私自进入并且拒绝离开,对于私闯民宅罪相关的立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