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一、离婚一方举证财产为私有合法吗?

一、离婚一方举证财产为私有合法吗?
  
  
  夫妻有对财产进行约定时,实行约定财产制,否则夫妻财产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婚姻财产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首先要考虑的内容。夫妻对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强调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判定。在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直接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无法直接判定时,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从法院的判决规则来说,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在军婚离婚纠纷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亦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对于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作如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作出解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此外,“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离婚时,财产分隔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法合理的分隔,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当由个人进行举证,证明该财产是个人所有,则该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仍然为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男女离婚时,举证财产为个人私有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合法举证某项财产为个人财产才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醉驾造成轻微伤的后果是什么?
      醉驾造成轻微伤的后果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的,量刑时从重处罚......


·电信诈骗17万元判多少年
      电信诈骗17万元判多少年诈骗17万,数额巨大,需要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


·招摇撞骗诈骗数罪并罚怎样判定的
      招摇撞骗诈骗数罪并罚怎样判定的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


·犯罪预备具有特征都有哪些
      犯罪预备具有特征都有哪些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


·一、合同到期公司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
      一、合同到期公司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企业的发展对计划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计划经济时期,无论是大、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都是阻碍......


·公民如何举报传播淫秽物品
      公民如何举报传播淫秽物品?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可以到公安机关举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区别是什么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从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


·女方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女方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女方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试用期间提前多长时间辞退
      试用期间提前多长时间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


·法律援助包括哪些形式?
      法律援助包括哪些形式?一、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