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发生伤残司法鉴定怎么做

伤残司法鉴定怎么做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是有权威的,是法院的参考证据,也是个人索赔的证明。在做司法鉴定,一定要到专业的鉴定机构或者 是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不可以到私立医院进行鉴定,小医院小诊所做出的鉴定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进行参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代理记账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代理记账合同纠纷怎么解决?一些企业会选择找外面的机构代理记账,这可能会比自己雇佣一个专业会计更能节省费用,也利于自己机构的管理。但在这个过程......


·注册资本和投资股本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一,注册资本和投资股本的区别具体有哪些注册资本是工商营业执照上注册的资本,该注册资本要在一定时限内依法由投资者投入企业,以“实收资本”或“股......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是怎样规定的?交强险对于人们在使用机动车导致的意外中帮助非常的大,中国国内对此有关的规定主要是《机动车交强险条款......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商标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商标权的效力是怎样的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十二个月可以进行......


·续展注册宽展是什么意思?
      续展注册宽展是什么意思?新《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多久时间?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多久时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著录项目变更需要多少时间没有作出规定,而专利管理部门一般会及时作出决定,申请人需要及时交纳变更费......


·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如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我国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独占性......


·赌债法院如何处理有借条的情况
      赌债法院如何处理有借条情况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下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1)因非......


·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合同到期怎么办
      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合同到期怎么办劳动仲裁是对合同存续期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和合同是否到期没有关系的。仲裁期间合同到期,不影响案件审理,如果合......


·买小孩判几年
      该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苏州高温费2023年是怎么规定的
      苏州是我国著名的风景旅游胜地,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比较快速的省市,所以苏州近几年来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所以每年到了夏天以后,在苏州市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