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一、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吗?

一、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吗?
  
  
  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也需要照常发放。过去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就可以开除,现在这个规定已经废止,改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劳动法没有规定多少天可以开除,只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应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员工因为自己的原因而多次不来上班使得单位的任务不能及时被完成而让单位蒙受了许多的损失时,单位是可以要求员工付出工资扣除的代价作为赔付的,但是因为劳动法中已经没有说旷工的具体要求而只是认为公司自己制定标准中可以出现旷工被辞退的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


·工厂倒闭原始股怎么办?
      工厂倒闭原始股怎么办?一、工厂倒闭原始股怎么处理因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上市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而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在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


·新公司法对注册地址有哪些
      新公司法对注册地址有哪些规定?近几年,我国私营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成立了新公司,经济主体的形式也日益多元化,在新公司注册登记时,要......


·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进入股本吗
      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进入股本吗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用进入股本。注册资本是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


·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是什么
      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是什么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


·虚开增值税自首是否会减轻刑罚?
      虚开增值税自首是否会减轻刑罚?许多商家为了减少税收成本就开始在增值税上动脑筋,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虚假开出增值税发票以骗取税费,甚至有商家贪心地......


·一、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一、什么是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情形?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情形有哪些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当适用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时,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要是指:(一)适用已失效或尚未......


·公司注册资金是什么意思
      公司注册资金是什么意思说到公司注册资金,这是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必须要认缴的,当然现如今,我国已经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的规定,相对来讲也更容......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受伤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受伤怎么赔偿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


·如何向业委会申请信息公开
      如何向业委会申请信息公开作为小区的居民,我们有了解小区各项信息的基本权利,因此小区的业委会有责任向我们进行信息公开以保证业主的合法权利。可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