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一、离婚抚养费年限是多久?

一、离婚抚养费年限是多久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一) 原则期限: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二) 特殊期限: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毕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不可能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给?
  
  父母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结束,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因婚姻的结束受到影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以由离婚的夫妻双方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一) 定期给付。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二) 一次性给付。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三) 以物折抵。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以上是实际中的几种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分析了上文之后,我们发现在一般情况下,父母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只需要到子女18周岁成年为止。不过,现在可能有特殊情况的存在,这个时候虽然子女也已经成年,但是父母也还具有抚养能力的,这样的情况下就还需要继续对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也就是还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公民可以依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


·民事诉讼案件中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案件中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父母8年出资购房可以收回吗?
      父母8年出资购房可以收回吗?  满足法定条件的才可以收回,依据《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赠与人依然......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是怎么规定的?
      您可能想象不到在刑事案件过程当中的很多细节性的问题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有规定的,有些刑事案件当中的原告和被告方也是参加过庭审以后才会了解......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


·侮辱诽谤罪的认定标准是要怎样的
      构成敲诈勒索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敲诈勒索公私......


·新毕业生入职签约注意事项主要是什么?
      新毕业生入职签约注意事项主要是什么?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


·2023注册资本怎么实缴 一、注册资本怎么实缴?
      注册资本怎么实缴一、注册资本怎么实缴?注册资本不需要实缴了,实缴注册资本流程是先到银行办理验资账户,把注册资本打入账户中,银行会出具验资证......


·夫妻无债权债务是什么意思
      夫妻无债权债务是什么意思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们作出的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以及无因管理等行为,会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民法上,债......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对方误工费吗?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对方误工费吗?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中11万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要求......


·物流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物流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哪些1、银行贷款2、发行债券3、融资租赁4、金融租赁。加强融资能力的办法:1、创新政府基金支持物流金融发展。2、加大税收政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