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1、主体——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不排除一些非专业交通运输人员、非正式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
2、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3、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4、客观方面——是指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表现根据刑法的规定是不可分割的四个部分:
a、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b、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c、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d、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等级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
(1)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数额”,据此,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则不成立犯罪。有人认为这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但其实,如此规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此规定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次,如肇事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则使自己承担了损失,如果仍与未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肇事者一样定罪处罚,这其实更不公平。
(2)按该《解释》,对于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指“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不包括对肇事者本人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2、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逃逸致人死亡” 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可以说是从交通肇事中演变而来的,一般交通肇事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如出现多人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这个时候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就会很大,不过这也不是必然的。所以并非只要交通肇事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损害结果,最终就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还要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才能认定为此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企业债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给付形态是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工作成果;不作为。对于公司来说,......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与撤销权行使代价的承担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与撤销权行使代价的承担我们都知道,一项权利的行使,必然会对多方面产生作用。撤销权亦复如是,那么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
·关于试用期辞退员工时限是多久?
关于试用期辞退员工时限是多久?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相关规定,公司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天通知该员工,并且要额外支付辞退员......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怎么处罚?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怎么处罚?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
·现行刑法对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伪造、擅自制......
·被拖欠工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被拖欠工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按约定付出劳动,公司就要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资。而有些公司因为经营出现问题,公司财政吃......
·房地产拍卖过户怎么办理?
一、房地产拍卖过户怎么办理?法院拍卖房产过户流程,承受拍卖托付。在这一阶段,托付人将有意要拍卖的房产明晰托付给拍卖行,两边签定托付房产拍卖协......
·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一、个人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
·诉讼时效过期后中断有什么后果?
诉讼时效过期后中断有什么后果?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过了后,就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要想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义务人提出履行......
·不予批捕还追究刑事责任吗?
不予批捕还追究刑事责任吗?检察院不予批捕后还可能会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