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买房土地使用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

买房土地使用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
  
  终止日期是提醒使用者国有土地转让的期限已到,继续使用需要提前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续期,如果政府有预期规划那么就不会与原使用者续期。这个续期分为两种:
  
  1、住宅用地(70年产权),没有预期规划的自动续期,有的政府会有通告;
  
  2、其他土地使用性质的,需提前1年向主管土地部门申请续期,否则就会收归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制,不是个人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综述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我国对于土地的使用都是有期限的,如果到了期限那么就必须要重新与相关部门进行签订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这样自己才能再次重新拥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在购买土地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日期是多少,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男性法定结婚年龄2023
      男性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我国《民......


·离婚分居证明材料有哪些相关内容
      离婚问题,最近越来越严重,而长期分居是造成离婚的一个常见的塬因。但是口说无凭,除非对方承认长期分居,否则是需要出具离婚分居证明材料的。下面,......


·重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怎么界定?
      重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怎么界定?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公司拆迁如何赔偿员工
      公司拆迁如何赔偿员工公司拆迁如何赔偿员工如果员工不愿到新地方上班的,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


·最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征地补偿标准最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征地补偿标准甘肃省政府发布了更新后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


·经济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经济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什么?我国经济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了向法院诉讼外,仲裁是解决......


·一、应该如何打破买卖不破租赁?
      一、应该如何打破买卖不破租赁?1、租赁物是动产的。因为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


·我国如何获取质检员证书?
      我国如何获取质检员证书?各种专业的兴起,自然能想到质检员,质检员在我们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职业。一个国家没有质检员,那么产品质量得不到保......


·员工试用期主动离职不给薪资合法吗
      员工试用期主动离职不给薪资合法吗不合法。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三日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后发放工资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贩毒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贩毒罪对应的应该是贩卖毒品罪。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相信您都是有目共睹的。因而关于贩毒罪的量刑标准,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重点内容。那究竟如今我国......


·单方面解除合同程序
      一般来说,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具有单方解除权。但是如果一方想要解除合同,还是要经过一些特定的程序。一般的合同解除应该遵循下面的几个程序: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