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农村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怎么确权还需要确权吗?

一、有土地使用证怎么确权还需要确权吗?
  
  需要;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 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土地确权后,会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你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意思是土地使用权已经确权。但如果村集体要进行所有权确权,就需要进行所有权确权。性质不一样。
  
  二、土地使用权出现争议怎么确权?
  
  行政诉讼在土地确权案件中的作用与立法预求相去甚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保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渠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就是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预求。就土地确权案件而言,行政诉讼的立法预求难以实现。理由如下:
  
  1、土地确权案件不仅涉及土地行政管理关系,同时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单纯的行政诉讼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制度,很难触及查清行政争议的本质,使行政审判的审查停留在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的表层的问题上,当然这对于行政审判而言是核心问题,而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角度讲,这里的审查显然属于表层次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立法目的在土地确权案件中暴露出的矛盾。
  
  2、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审查角度、范围完整的呼应。行政相对人之诉愿在于实现其对土地的使用权,实现其民法上的物权,希望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实现其根本的请求,但行政诉讼的审查角度虽然立足于相对人的民法上的权利即土地使用权而赋予其起诉的资格,但审查的靶子是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只要存在五种违法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应判决撤销。相对人民法上的权利是否可以得以实现,并不是行政判决关注的焦点,其裁判的结果也往往不能满足相对人的根本的诉讼请求。
  
  3、撤销判决对相对人的土地使用权保护只能是宣告式的,宣告被诉确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真正使其权利的内容明朗化、确定化。因此,即使判决撤销确权文件,决定也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第四、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行政机关败诉后不再作作为,拖延作为的问题,有的将矛盾推向法院,从而使当事人最高关注的土地权利悬而未决,使当事人长期陷入无尽的纷争中,审判实践中因不服土地确权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反复审理长达五、六年的并不罕见,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受到质疑。
  
  上述问题实质就是行政审判土地确权案件并不能一步到位,切中当事人真正的诉愿,将其关注的民事争议解决彻底。针对该问题,有人提出以行政附带民事的方式一并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98条解释第61条似乎采用了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98条司法释义专著对该条解释又称行政与民事的判决、裁定一般分别作出。这其实并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是同一审判组织包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而已,况且分别作出必然由行政庭作出民事判决,违反了法院组织法及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应当明确行政附带民事制度。这类行政争议基于民事而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争议是天经地义,合并审理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出台前,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本身就是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原告或是第三人提出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请求都应该允许,而事实上无论原告或第三人除对被诉确权决定表示异议或支持外,对争议土地的归属肯定是要提出自己的请求。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判决的情形归纳如下:
  
  (一)政府对土地之确权行为合法的,判决维护。
  
  (二)土地确权主要证据充分,而存在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确认违法由人民法院以司法权确认土地权。
  
  (三)土地确权主要证据不足,而法庭可查明事实的直接由法院判决确权。
  
  (四)土地确权主要依据不足,而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明权属的亦由人民法院本着尊重历史、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相邻权理论法律作出土地权属判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证对于我们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对于以前有土地使用证的人们是必须要根据现在的条例再来进行确权,这也是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利益,所以,确权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
      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1、劳动合同直接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代理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代......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吗?年底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的高峰期,对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问题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核心问题,主要还是经济责任的......


·夫妻离婚如何确定房产归属
      夫妻离婚会涉及到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其中就包括对房产的分割。在分割房产前,应该对房产归属问题加以确定。那么夫妻离婚如何确定房产归属呢?若无法确......


·员工隐瞒怀孕辞退员工是否违法
      员工隐瞒怀孕辞退员工是否违法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以......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流程是怎样的公司法人代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代表人,他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是如果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必须要遵......


·
      有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有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


·如果被超期羁押者向何处申冤?
      在刑法当中,如果触犯了刑法被定罪处刑的话是需要在监狱当中服刑的,但是在我们国家也有冤案,这样就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但是因为证据的不足......


·案件到法院还会退侦吗?
      案件到法院还会退侦吗?(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


·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是否一定会吃亏
      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是否一定会吃亏任何方提出离婚都谈不上吃亏的问题。只是女方在提出离婚时,另一方可能就会抓住女方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


·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有效吗
      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有效吗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当中的大部分条款都会归于无效,当然也是有一些条款还是有效的。那么此时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范本是怎么样的?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范本是怎么样的?致:女士您好!我是位于区路号房屋的房东王,您于年5月与我签订《租房协议》,约定您租赁我的上述房屋,租期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