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聚众斗殴轻伤怎么判刑处罚?

一、聚众斗殴轻伤怎么判刑处罚所谓聚众斗殴罪,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因为争霸或者报复等心理动机,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刑法只处罚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与者不施加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二、聚众斗殴能不能判缓刑《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聚众斗殴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就要充分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情节是否满足了规定的缓刑条件,要是满足的话,那么在判刑的时候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当然这也不绝对。在聚众斗殴的情况下,必然会对参与斗殴之人进行处罚,具体就包括了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当然一般认定构成了犯罪的,才会涉及到刑事方面的处罚。按照法律中的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只处罚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与者不施加刑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商标转让和续展能同时做吗?
      商标转让和续展能同时做吗?商标续展和转让可以一起进行,只要同时提交申请文件即可。《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


·侮辱算是侵犯了英雄烈士名誉权吗?
      侮辱算是侵犯了英雄烈士名誉权吗?是算的;名誉,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


·最高法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交通摔伤医保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交通摔伤医保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交通摔伤医保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住院发票原件2、住院记录3、出院记录4、费用清单5、患者本人......


·当代社会,正规的用人单位都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来规定
      当代社会,正规的用人单位都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劳动合同的拟定,必须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面我们为您介绍......


·浮动抵押都具有哪些特点
      一、浮动抵押特点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立抵押其主要的特点为: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


·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如何处理?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


·自己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有争议的怎么办
      自己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有争议的怎么办一,自己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有争议的怎么办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向法院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婚姻法规定的抚养权......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受贿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权利是我国公民赋予的,而且国家工作人员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是有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的,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当中,是不得利用自己手中......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是怎样的一、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是怎样的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


·征地补偿果树标准2023计算依据是什么?
      征地补偿果树标准计算依据是什么?树是果民的命根子,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不得不征收果树林地作为国家开发项目,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其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