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要起诉离婚无效

要起诉离婚无效,前提是离婚行为是不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要先清楚哪张情况下的离婚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就是男女双方自愿,并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子女的抚养、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均有约定合适的处理方式的离婚行为。因此
  ,具备行为能力、自愿、对子女及财产有合适的处理方式 均是合法协议离婚的要件。1)所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也就是说,如果是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严重受损等无法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导致离婚事件发生,其家属如果不认同这样的结果,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无效,但前提是能提供医院的疾病诊断书。2)所谓自愿,就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没有受到胁迫、欺骗的情况下,真实表达自身意愿的意思。同样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做出离婚行为是受到了胁迫、欺骗的,也可以在事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无效。3)而关于对子女及财产有合适的
  处理方法,是指对子女和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上,是男女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对处理方式显失公平的协议,是无效协议。什么样的协议是显示公平的协议呢,比如,有一个案例,一对夫妻在刚结婚时,签下一份协议,说如果女方在三年内无所出,女方自愿与男方离婚,并且是净身出户。三年后男方以女方无所出为由,要求与女方离婚,并主张家里所有财产均归他所有,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而法院认为,虽然女方当时是自愿签署了这份协议,但协议显失公平原则,判女方胜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装修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
      装修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基础装修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的厨房或卫生间及水电改造项目保修期为5年。二、一般情况下,水电基础施工保修期为3-5年......


·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是否可以申请?
      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是否可以申请?一、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是否可以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是属于法律援助的对象,涉及农......


·工伤签定完对方不赔偿怎么办?
      工伤鉴定完对方不赔偿怎么办?工伤鉴定完对方不赔偿的,可以双方协商不成处理,无法协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如何合理确定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要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如何合理确定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合理的,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果受伤的,会影响自己正常工作,应该要求对方......


·缓刑完了之后还要坐牢吗
      缓刑完了之后还要坐牢吗缓刑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是不用坐牢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情形,......


·一、十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赔偿吗?
      一、十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赔偿吗?不一定,如果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就不需要赔偿:(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老人去世以后遗产怎么分配?
      一、老人去世以后遗产怎么分配?老人去世以后遗产原则上平均分配,此时先确定遗产的范围,然后各位可以继承老人遗产的主体,协商出一个具体的瓜分老人......


·惩罚性赔偿可以赔多少 一、惩罚性赔偿可以赔多少?
      惩罚性赔偿可以赔多少一、惩罚性赔偿可以赔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


·司法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您对司法鉴定再熟悉不过了,有的人可能已经亲身经历过了,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结果也是可以作为赔偿的标准的。为了适应社会的要......


·离婚争取抚养权的条件都有哪些
      离婚争取抚养权的条件都有哪些一、离婚争取抚养权的条件都有哪些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


·重庆举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哪些
      重庆举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哪些?生活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工程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时候可以选择举报,举报者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