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共同财产有什么区别?

共同财产有什么区别?1、在家庭财产方面最大的改变是:旧婚姻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重大财产经过8年,一般财产经过4年。而新规定取消了这个转化,婚前的个人财产永远都不会分割给对方。除此之外,另有补充条例,比如股权的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合伙企业份额的分割等,以及夫妻双方,责任如何承担等。2、以债权债务为例,夫妻任何一方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事先约定,收入、债务分离,而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另一方不必为对方承担债务。3、另外,第一次明确提出“损害赔偿”。一方有家庭暴力、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允许在两年之内,再次提起。与此类似,离婚之后发现一方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时,发生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现财产新线索,可以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4、夫妻双方签署,并且办完离婚手续后,如果由于当时存在胁迫或者是欺诈的情形,一方可以对离婚协议书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消离婚协议书,有权利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2、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用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目前处理这类纠纷法律滞后,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当前夫妻在分割财产时矛盾非常尖锐,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也非常大。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就会使双方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3、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如在涉股纠纷的审理中,股市行情瞬息万变,法院在及时控股之后,如果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从发挥财产经济效益出发,经双方当事人许可,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之下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炒作行为,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经济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时候,也可以将股票判给具有一定股票知识、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当事人所有。4、公平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5、竞价原则在当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执激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竞价应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人民法院在竞价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并同时把竞价过程记录在案。竞价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执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都是随着不同的情况出现而不断完善的过程,新婚姻法亦是如此,确保更加合理合法的保证夫妻共同财产,新《民法典》对婚前个人财产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相关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也是十分明细的,力保公平公正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怎么写?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无故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遇到这样的情况,员工可以起......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男女尚未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我们视为同居关系,虽然这种关系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日后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就同居期间获得的......


·刑事诉讼法中判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诉讼程序对于您来说非常的重要,因为诉讼程序关系到公平公正,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您比较关心的就是刑事诉讼法中判刑的标准,比如说刑事诉讼法中判刑......


·第一继承人的配比是怎样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定继承人是有一定顺序的,在第一继承人中对遗产的继承是有法律规定的。那么,在法律规定中,第一继承人的配比是怎样的呢?下面,的我们就为您解答......


·住宅的一楼产权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住宅的一楼产权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按照房产证的面积确定可以这样理解,除非发生需要服务于全体业主(或大部分业主)的事项,一楼的使用是有优先权的。......


·股票发行承销协议(A股)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当事人(即发起人与承销商)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或包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发......


·离婚抚养权和户口不一致是否可以?
      离婚抚养权和户口不一致是否可以?可以,按照我国户籍管理规定,小孩的户口可随父也可随母,均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与抚养权无关。所以是可以不一致的......


·擅自离职的处罚是怎样的?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其次,当员工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


·交通肇事罪一般会判缓刑吗?
      一、交通肇事罪一般会判缓刑吗情节较轻可能会适用缓刑,情节严重,在肇事之后逃逸甚至致人死亡逃逸,则不可能适用缓刑。所谓缓刑适用的原则,就是在......


·一、黄冈工伤认定期限规定是多久?
      一、黄冈工伤认定期限规定是多久?以下是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中有关时间的规定: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


·学历公证所需材料是什么?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留学生回国工作,他们中的很多人提供的都是高学历证书。有些企业聘用海归后发现其能力很一般,和学历并不匹配,这时进行学历公证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