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案件要进行审理的话,第一步应该是对案件立案,立案之后才会进行到侦查这一步,让我们发现身边有犯罪行为的时候就可以像公安机关报警,如果报警情况属实,就会进行立案侦查,那么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呢?相关的内容由的我们为您介绍。
   一、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
  案件立案的地点可能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二、立案需要的手续
  1、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起诉状(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3、委托代理人的话需授权委托书
  4、证据材料复印件(不同案件要求不同)
  5、诉讼费
   三、立案的流程
   1、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2、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1)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3、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以上就是的我们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的有关内容,不只是公安机关才可以立案,检察院和法院都是可以进行立案的,这就需要看报案人是在哪里进行报案的。另外我们不止为您介绍了立案的地点,还为您介绍了关于立案的手续材料还有立案的流程,有关部门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立案手续和流程进行立案, 如果还有其他关于立案的问题想要了解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关于河南商丘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河南商丘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近年来城镇扩建迅速,随之而来的就是向自有土地进行征地,而一旦征地就会涉及到征地补偿,但是各地征地补偿标准都不同......


·机动车逆向行驶怎样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处于警告或者处以在2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逆向行驶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在划有道路实线分......


·空白就业协议书有效期多久
      一、空白就业协议书有效期多久空白协议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意义。就业协议指的就是三方协议,简单的说就是不同的三方签订协议。就业三方协议主要是......


·羁押期间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羁押期间是否可以起诉离婚?一、羁押期间是否可以起诉离婚?1、被羁押期间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可以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离婚需要写好起......


·一、监护人服刑抚养权变更是否可以?
      一、监护人服刑抚养权变更是否可以?可以的,《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


·在工作当中被打伤算不算工伤
      在工作当中被打伤算不算工伤一、在工作当中被打伤算不算工伤1、虽然是在上班时间,但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2、受害者可以报警......


·8000元工资要交多少税啊
      8000元工资应交90元的税。按照新个税标准计算,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收入8000元减去5000元正好位于3%的档,则个税缴纳额=(8000-5000)×3%-0=90元。工资......


·机动车撞伤人怎么赔偿 赔偿项目?
      机动车撞伤人怎么赔偿赔偿项目有哪些在出现车撞人的情况下,意味着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自然就需要由公安交警大队的交警介入,依法对事故做出相应的......


·恶意个人欠款不还怎么办
      恶意个人欠款不还怎么办一、恶意个人欠款不还怎么办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


·居间合同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行使解除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居间合同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行使解除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居间合同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


·离婚协议书到哪里公证
      关于离婚协议书到哪里公证的问题就是比较难的。大部分普通人分不清楚,此时是应该找哪个部门,这就耽误了办理公证的时间。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今天就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