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犯罪嫌疑人怎么才算构成强奸罪

犯罪嫌疑人怎么才算构成强奸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定罪的时候,这个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缺一不可的,像是有的时候虽然也是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跟当事人发生了性关系,可当事人是精神病人或者还不满14周岁的话,是不能构成强奸罪的。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也不构成强奸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合格,用人单位一般会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就算......


·劳动关系转移赔偿金如何计算?
      现在很多公司规模都很大,下面有很多分公司,有时候公司会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这里就涉及到劳动关系转移。员工要结束原来的劳动关系,和新公司签署劳......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没有对结案作出明确的规定,有的是部门作......


·没领结婚证能继承丈夫的遗产吗
      在我国,要是男女没有领结婚证的,那么并不能算是真正的夫妻,此时彼此的相关权利义务都是都不到法律保障的。其中就包括了继承权,那么没领结婚证能继......


·无管辖权法院如何移送?
      无管辖权法院如何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


·银川公司法律师是什么?
      银川公司法律师是什么意思其实公司在经营的时候,真的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公司当中任何一项重要的决策,哪怕公司在设立的时候,都需要严格遵循我......


·要怎样申请劳动仲裁 哪些情况仲裁员应当回避
      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那要怎样申请劳动仲裁呢?在您的劳动仲裁申请被受理后,您会收到受理通知书,上面会写明仲裁员的姓名,这时,......


·合议庭是如何评议案件的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


·醉酒造成死亡的交强险赔偿是怎样的?
      一、醉酒造成死亡的交强险赔偿是怎样的?醉酒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因醉驾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儿童交通意外事故超载
      儿童交通意外事故超载一、儿童交通意外事故超载处罚的依据《道路安全条例》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


·一、合同生效是指交了房租的时间吗?
      一、合同生效是指交了房租的时间吗?合同生效是指交了房租的时间,同时也是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