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因不可抗力因素合同不能履行返还定金吗

因不可抗力因素合同不能履行返还定金吗?因不可抗力因素合同不能履行的应该返还定金,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情形,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二、正常情况下违约定金可以要求返回吗?不可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一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支付定金一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已经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了。三、定金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定金具有下列特征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类似于此次疫情就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因素,比如有些人已经向饭店交了年夜饭的定金,可是受疫情影响已经全部封路了的情况下,酒店是应该全部返还定金的,平时无缘无故的不履行合同,定金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婚前财产和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解决
      婚前财产和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解决一、婚前财产的处理1、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后还是归属于个人,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2、法律依据......


·复印的东西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可以的。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2、当事人向......


·有哪些受伤是不属于工伤范围?
      有哪些受伤是不属于工伤范围?一、有哪些受伤是不属于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合同是单位违规吗?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是单位违规吗?劳动合同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最有力的证据,若没有合同条款来规定与劳动者有关的利益,仅凭口头......


·安排加班之后不给加班费该怎么办
      安排加班之后不给加班费该怎么办单位不给加班工资,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要灵活选择途径。1、协商。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如果单位不愿支付......


·购车合同没写毁约违约金应该怎样办理
      购车合同没写毁约违约金应该怎样办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利息......


·离婚一方不出庭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一方不出庭财产如何分割?1、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


·故意伤害未成年孩子怎么判?
      故意伤害未成年孩子怎么判?一、故意伤害未成年孩子怎么判?1、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不判刑,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


·离婚孩子可以分到财产吗?
      离婚孩子可以分到财产吗??离婚孩子可以分到财产吗?离婚孩子不可以分到财产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


·犯罪中止应当减免处罚吗?
      犯罪中止应当减免处罚吗?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主观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


·非法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分别是什么?
      非法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分别是什么?1、非法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