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专利使用权可以单独用于出资吗?

专利使用权可以单独用于出资吗?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二、股东出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综上所述,股东发起成立公司,应当用货币、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专利使用权可以单独出资,要通过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确定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这样才能明确股东持有股权份额。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成立之初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


·刑诉法第81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81条的内容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指定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指定辩护的条件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指定辩护的条件是什么?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


·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加班要求吗?
      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加班要求吗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


·未做工伤鉴定如何处理
      未做工伤鉴定如何处理按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未做工伤鉴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酒后飙车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另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


·对于偷税漏税的罚款是怎样的
      对于偷税漏税的罚款是怎样的一、对于偷税漏税的罚款是怎样的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1、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


·专利侵权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专利侵权的证据类型有哪些?从所证明的问题看,专利侵权证据可分为如下几类:(一)权利证据该类证据主要是用来证明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及......


·相关法律上什么叫无罪辩护辩护书
      一,相关法律上什么叫无罪辩护辩护书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自己或者请律师辩护的制度。二,无罪辩护的条件(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犯......


·如何限制无期徒刑减刑
      虽然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减刑的,但我国法律中却对无期徒刑的减刑作出了限制。那究竟法律上面是如何限制无期......


·委托收款授权书怎么写?
      委托收款授权书怎么写?委托收款是经济交易中一种常见的现象,指的是收款方委托银行或者他人收款结算的一种方式。当我们想要委托收款的时候,是需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