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学生溺水身亡学校需要负责任吗

学生溺水身亡学校需要负责任吗
  
  一、学生溺水身亡学校需要负责任吗
  
  学生溺水身亡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下面几种情况确定:
  
  1、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学校在国家规定上课时间或周末、节假日时间内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或校外活动,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校验,没有在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情况下,学生溺亡的;
  
  (2)因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导致学生溺亡的;
  
  (3)在明知学生身体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的情况下,未予以必要注意导致学生溺亡的;
  
  (4)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外出,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学生溺亡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如学生溺亡系以上情形发生的且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学校不承担学生溺亡的事故责任。
  
  3、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校应当怎样做好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确保校园的各种教育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排除。
  
  第二,对学生进行安全和法治教育,提高学生自身安全意识。
  
  第三,为避免人身损害赔偿事件的发生,学校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即使发生事故,学校也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害的学生,避免损失扩大。
  
  第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应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高空坠物伤人怎么处理的?
      高空坠物伤人怎么处理的?一般如果发生这个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可以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


·保证贷款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保证贷款的办理流程是什么?一、保证贷款的办理流程是什么?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


·在我国规定打伤司法鉴定要钱吗
      其实针对别人打伤自己的这件事情如果自己感觉伤情已经比较严重,不管将来是否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最好还是申请做司法鉴定确认伤情比较好,因为没有司......


·注册商标被无效前使用是否侵权?
      注册商标被无效前使用是否侵权?注册商标被无效前使用,也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使用权,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


·彩钢工程承包合同如何书写?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开展各项建设工程,那么在施工单位完成招标工作后,都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那么彩钢工程承包合同如何书写?按照有......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走路上下班的,作为一个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这个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


·包头土方工程投标书怎么认真伪?
      包头土方工程投标书怎么认真伪?一、投标书投标书是指投标单位按照招标书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单位提交的报价并填具标单的文书。它要求密封后邮寄或......


·受到行政处罚的员工被开除合法吗
      受到行政处罚的员工被开除合法吗单位以员工受到行政处罚为由开除员工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劳......


·公证条款是不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
      公证条款是不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一、公证条款是不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公证条款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


·交通事故未处理车能开走吗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车能开走吗发生交通事故后没处理完肇事车辆不可以开走。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


·公司法人变更时间要多久
      公司法人变更时间要多久您都公司的成立需要一定的要求,而法人对于公司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公司的法人设定好之后也会可以更换的,但是依然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