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履历造假劳动合同有效吗

履历造假劳动合同有效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伪造履历,构成欺诈,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用工单位对应聘职员之前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平并不知情,对应聘职员的了解和信赖是基于签约之前应聘职员的自我履历介绍以及向用工单位展示的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应聘职员故意虚构履历,使用伪造的学历证书,编造虚假履历,骗取用工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构成欺诈,其以欺诈手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工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伪造履历的职工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面都有规定,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提供虚假履历是可以视为欺诈手段的。但是这里面有个空子,其实法律里面没有规定什么类型是属于欺诈手段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明确欺诈手段有哪些的话,那么对伪造履历而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也不用支付赔偿金。社会招聘中,员工的工作经历系其简历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劳动者之前在同行业企业的工作经历往往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该员工及确定薪资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提交虚假工作经历,必然会导致用人单位基于对劳动者能力的错误推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核定工资标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事实婚姻是指当事人以夫妻名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就构成事实婚姻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离婚后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
      离婚后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抚养费的......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有什么?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有什么?与外国人做生意出现纠纷且不能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的,可以找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有人提......


·1、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
      1、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1)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个买受人都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开发商......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管辖,案件类型有哪些?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管辖,案件类型有哪些?一、管辖一种是向土地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种情况的申请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


·残疾赔偿金伤残系数是怎样的
      残疾赔偿金伤残系数是怎样的一、残疾赔偿金伤残系数是怎样的一级伤残1二级伤残0.9三级伤残0.8四级伤残0.7五级伤残0.6六级伤残0.5七级......


·民事诉讼代理人外国人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代理人外国人的相关规定一、民事诉讼代理人外国人的相关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可以亲自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进行民事......


·一、新交规规定驾驶证扣12分怎么办?
      一、新交规规定驾驶证扣12分怎么办?驾驶证扣12分首先需要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驾驶员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天,每天8个学时......


·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鉴定呢
      很多人在向法院起诉时要交一份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说明,这个说明是比较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当做证据,所以它还是很重要的。司法鉴定的的种类是......


·在法律上,误工费和务工费的区别主要如下:
      在法律上,误工费和务工费的区别主要如下: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


·如何认定农民工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农民工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建筑工程劳动关系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