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既包括在演绎作品中必须表明原作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也包括在演绎时必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第三人要使用演绎作品不但要征求演绎作品作者同意,还要征得原作品的作者同意。由此,可以看出演绎作品改变了原有表达而形成了新的表达。需要注意的是,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存在区别:汇编作品没有改变表达,而演绎作品改变了原作品的表达。二、演绎作品版权侵权如何认定演绎作品版权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这四种权统称为演绎权,因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这意味着将作品摄制成影视作品、改编成新作品、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和将其与其他作品进行独创性汇编的行为是受到演绎权控制的行为。未经作者许可而对其作品实施的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属于侵犯演绎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作品为侵权演绎作品。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版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版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人,即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整理人享有独 立的著作权。而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都包括哪些
      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都包括哪些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


·夫妻离婚为什么男孩一般不判给女方
      夫妻离婚为什么男孩一般不判给女方?法律没有规定男孩的抚养权不能判给女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


·一、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可以公证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可以公证吗?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可以公证,我们国家对于公正并没有限制排除财产分割的范围,所以财产分割可以进行公证,但......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方式有哪些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方式有哪些由于融资租赁已经成了人们选择的途径之一,所以,在融资租赁的过程中,了解融资租赁的担保相关问题是很重要的。我们知......


·两个小孩一个月抚养费是多少钱?
      两个小孩一个月抚养费是多少钱以孩子实际需要为标准,具体可以由父母协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


·国庆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
      国庆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根据国务院的放假安排,国庆的放假时间是10月1日至7日。其中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4日至7日为周末调班4天。在法定节假日的三天......


·试用期的代通知金是多少?
      试用期的代通知金是多少?试用期的代通知金的多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欠钱老拖着不还怎么办?
      欠钱老拖着不还怎么办?对于欠钱不还的,当事人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金,证据清单和证据......


·重庆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特点是什么
      重庆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特点是什么我国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办法体会得到公检法机关在侦办网络诈骗案件的时候所遇到的困难。因为大多数网络诈骗的ip......


·停薪留职协议范本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办理停薪留职这一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对于一些新成立的公司没有处理过相关业务,对于停薪留职的办理以及停薪留职协议的签订,......


·解除合同申请书怎么写?
      解除合同申请书怎么写?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那么需要双方签署一份解除合同申请书,以明确解除合同事项。那么解除合同申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