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夫妻共同债务的份额承担比例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的份额承担比例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的份额承担比例是双方各占50%,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当事人应当平均的来进行分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二、法条规定内容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在当代社会,夫妻共同债务在进行偿还的时候有一个比例方面要求。也就是一人一半的原则来进行分担。当然了,如果是存在着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完毕之后不足部分再由夫妻各自承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公司法董事借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董事借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借款还款是经常有的事情,个人之间的借贷一般比较简单双方认可就行,但是个人与公司之间就比......


·在微信中聊天、发红包以及转账都是大家热衷的,但是有人就在这个
      在微信中聊天、发红包以及转账都是您热衷的,但是有人就在这个过程中上当的人也不在少数。被骗的金额有多有人,但微信被骗800有必要报警么,报警也是可......


·长期吸毒的人能活多久
      吸毒时间不同,活的时长也不同。注射长期的话,会影响几十年的寿命,个人生命时长不确定,健康程度也不同,使用的剂量,频率等等也不确定,只是不戒,......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吗?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吗一、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吗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


·无锡安置房上市流程是怎样的?
      无锡安置房上市流程是怎样的?1、安置房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


·一、法律会取消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法律会取消夫妻共同财产吗?1、现目前法律不会取消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除外2、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


·工程质保金规定有:
      工程质保金规定有: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怎么样才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怎么样才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一)行为人须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


·砍人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砍人办案流程是怎样的一、砍人办案流程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立案侦查,对杀人现场进行勘察,提取痕迹物证。与此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侦查终......


·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增加股东吗?
      我们是一个人口大国,经济能力也在不断的进步,在社会上存在着许许多多大大小小的公司,我们最常见的有两类公司,一种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就是有限......


·河南人普通比较爱喝酒,一些人不仅喝酒,饮酒之后还继续开车,这
      河南人普通比较爱喝酒,一些人不仅喝酒,饮酒之后还继续开车,这给道路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在逢年过节的时候,交警部门都会加大对酒驾的查处力度,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