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依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以下四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这里要注意三点:(1)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不丧失继承权。(2)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原因,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3)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且具有争夺遗产的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行为。在具体把握时,应注意:(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实施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为继承人,只要是继承人实施该杀害行为,不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教唆他人实施杀害行为,均可构成。但继承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独立实施杀害行为的,不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后果。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的情形;既包括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前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包括前—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后一顺序的继承人,还包括继承人杀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总之,只要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就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这是构成该行为的主观要件。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丧失继承权。即使因继承人杀害了其他继承人而使继承人实际上可以多得到遗产的,只要继承人杀害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为了争夺遗产,其继承权也就不因此而丧失。但是,只要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论其杀害行为既遂或未遂,也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3、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是指依法负有法定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遗弃行为不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的不作为也可构成。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而不问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并不都丧失继承权;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因此,正确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是否为情节严重,是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关键。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但是,只要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如同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一样,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虽情节严重,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受虐待的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只有继承人的悔改行为,被继承人生前未表示宽恕,或者虽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但继承人并没在悔改表现的,则继承人仍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做出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因此,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任何人不能非法改变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受法律的保护。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都是违法的行为。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辞退未买养老保险的员工怎么赔偿?
      辞退未买养老保险的员工怎么赔偿?一、辞退未买养老保险的员工怎么赔偿?应当赔偿经济补偿金,并补交养老保险金。可以申请单位补交,这是应该享受的......


·综合工时制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多数劳动者工作都是适用的标准工时制,也就是每天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但针对一些特殊的职业,可能劳动者适用的是综合工时制。......


·医院工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生活中,如果我们因工作受到伤害的话,一定要懂得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多人在受伤的第一时间回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出具相关的证明以后向用人单位进行......


·租户疏忽引发火灾,房东是否要担责
      房屋“一改多”改造后再出租,会导致租户居住拥挤、出入通道狭窄、消防设施缺乏等问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


·拒执罪自诉提起程序如何提起?
      法院作出判决只有在得到公民的认可并且能够主动遵守执行的前提之下才能够树立起国家机关的威信力,但是却仍然有很多公民无视了法院乃至法律的威严拒绝......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在哪里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在哪里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


·员工“故意”不签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员工“故意”不签合同的规定是什么?员工“故意”不签合同的规定是可以和劳动者积极的进行一个协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建立劳......


·一、3年劳动合同公司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3年劳动合同公司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


·什么是绩效工资制度具体内容?
      可能大部分公司职工只知道自己一个月总共能领到多少工资,却不知道自己的工资是怎么计算出来的。甚至尽管工资条上明确写着绩效工资是多少,也不知道绩......


·一、株洲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株洲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


·工伤伤残鉴定9级赔偿标准2023是什么
      在工厂里或者其他建筑项目的公司里,员工工伤的情况普遍存在,国家针对这一现象,且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伤的员工给予一定的赔偿。员工工伤,用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