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借款合同起诉法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借款合同起诉法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有关借款合同的起诉管辖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合同签订情况来进行认定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程序,特别是在涉及到合同一方存在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举证要求对方支付规定标准的违约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在微信开麻将馆违法吗?
      在微信开麻将馆违法吗?符合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


·工程质量监管措施有哪些?
      工程质量监管措施有哪些?一个工程项目质量好坏,不仅影响使用寿命,还会给使用人带来影响。工程质量合格应该是对工程建设的最低要求,建设方务必按照......


·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处理(一)、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解决?诉讼离婚后,由于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本没有要求重新分......


·什么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劳动部关......


·如今有很多地区都流行结婚给付彩礼
      如今有很多地区都流行结婚给付彩礼,而这个结婚彩礼的给付,往往就是由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女方的财物。如果双方一致和睦相处也顺利的领证成为了......


·绑架罪对象错误是未遂吗
      该行为构成绑架罪,是既遂。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所以,绑架对象错了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是多少?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是多少?股权最为具有财产性和转让性的特点因此就有成为质押物的功能了,在股权质押中存在着质押率,那么对于质押率您有多少的......


·股权投资有担保吗
      股权投资有担保吗一、股权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


·一、合同解除地上物归出租人吗?
      一、合同解除地上物归出租人吗?合同解除地上物可以归出租人,具体如何处理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


·财产分配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财产分配程序是怎样进行的?财产分配程序是首先按照双方的自愿约定或者是由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来,对于财产问题做出一个明确的分割,其次就是进入到一个......


·监视居住到期后怎么办
      监视居住到期后怎么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也就是说决定机关可以在这六个月内,根据案件情况规定具体的监视居住期限。那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