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事业单位辞职不批后开除合法吗

事业单位辞职不批后开除合法吗不合法,即使是事业单位,也参照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试用期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员工离职或者以此为由克扣员工工资及扣留个人档案等方式阻止员工离职。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不批准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辞职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三、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辞职是每个劳动者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阻止他人行使合法权利。不管是事业单位还是个体户都要遵守劳动法,劳动者走合法流程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进行批准,如果强制挽留,劳动者可以到总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什么叫取消最低注册资本?
      什么叫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这次如果要成立公司的话,不需要有一个最低的注册资本的限制了,不论是多少钱的话,都可以成立一个公司,比如......


·离婚官司当事人不去的后果是什么?
      离婚官司当事人不去的后果是什么?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入职协议年限一般是多长时间
      入职协议是您在入职之前必须签订的,但是您有没有考虑过入职协议年限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不多朋友不曾想过,您基本上签订入职协议以后就基本上不会......


·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费费是多少财产数额不超过10
      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费费是多少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的问题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如下问题: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企业游离在......


·提出管辖异议移送期限多久才不算超期?
      提出管辖异议移送期限多久才不算超期?一、提出管辖异议移送期限多久才不算超期?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


·私闯民宅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公民的住宅居所也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机构、组织非法闯入他人的住宅,而这样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就会被认定构成犯罪。而现实中......


·一、财产在离婚时被转移怎么挽回?
      一、财产在离婚时被转移怎么挽回?如果已经转移,可以针对转移部分提起诉讼,被转移部分的财产,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


·过户无遗嘱继承房产的手续及费用有哪些?
      过户无遗嘱继承房产的手续及费用有哪些?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1、继承权......


·遗产范围怎么确定?
      通常认为公民生前的财产,在其去世后就会变成他的遗产,这样的说法,从法律上来讲是不严谨的。对于遗产的范围,其实是有明确规定的。那到底遗产范围怎......


·现实中,因为房产买卖、继承等产生纠纷的情况是很多的,而此时由
      现实中,因为房产买卖、继承等产生纠纷的情况是很多的,而此时由于具体的纠纷情况不一样,因此导致实际在处理的时候,当事人采取的方式不同。那究竟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