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个人申请笔迹鉴定如何做?

个人申请笔迹鉴定如何做?
  
  一、个人申请笔迹鉴定如何做?
  
  个人申请笔迹鉴定程序有:
  
  1、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2、必须准备好鉴定所需材料,并交纳鉴定费用。当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3、准备材料样本。笔迹鉴定必须有样本,也就是用签字的人的签字比对样本是否一致,因此鉴定首先要有样本,且样本要经双方认可,否则鉴定的样本对方不认可,就起不到鉴定的作用。鉴定要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才有效。
  
  二、鉴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笔迹鉴定应当去司法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只要有鉴定资质就可以。笔迹鉴定,是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
  
  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三、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个人申请笔迹鉴定的具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情况的处理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审理情况而定的,特别是最终形成的笔迹鉴定报告,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特别是有关鉴定的程序本身就应当合法有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已到期商标续展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已到期商标续展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一、已到期商标续展规定是怎么样的?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


·离婚后可否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离婚后可否协议轮流抚养孩子?一、离婚后可否协议轮流抚养孩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案件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


·一、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合理期限不用赔偿的情况是什么?
      一、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合理期限不用赔偿的情况是什么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造成租赁物损失......


·缓刑期间发现漏罪要怎么处理
      对于被判缓刑的罪犯来讲,此时都是会确定一个考验期的,而在考验期内就会根据罪犯的具体表现来作出下一步的处理。其中如果不遵守相关规定或者又犯新罪......


·错误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错误批捕的情形有哪些?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


·组织领导传销罪赃款应该怎样处理?
      在当今这个社会,传销组织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传销是一种十分恶劣的行为,他会给让你灌输错误的思想,为此,我国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进行了刑......


·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什么一、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怎么处理?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怎么处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探视权强制执行有用吗?
      探视权强制执行有用吗?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
      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社会现象都能够被我们所接受,其中包含非婚生女的现象,对于非婚生子的相关条文规定,今年对这一类子女有罚款规定吗?根据相关的......


·缓刑人员工作是否可以继续
      为了给予涉及的刑事犯罪程度较轻的犯罪人适度的法律教育一般是会处以缓刑,但如果是正在就职的劳动者被处以缓刑,肯定对自己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