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借条无签名具备法律效力吗?

借条无签名具备法律效力吗?借条无签名没有法律效力,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1、两者法律定义: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则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2、两者的举证责任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因索要欠款向法院起诉后,出具借条证据时,法官据此较易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出借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且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当持有欠条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则复杂多,不仅需要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而且若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即需要证实何种原因欠的款项。3、两者诉讼时效的差别:若两者内容上都注明了还款期限,则都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借条的出具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借款事项而定的,其中应当对借款的时间、内容、归还时间等进行合法的认定,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国家赔偿会处理办案人员吗
      国家赔偿会处理办案人员吗?国家赔偿案件中会追究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


·笔迹鉴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笔迹鉴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我国分居三年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我国分居三年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人防工程临空墙是什么?
      人防工程临空墙是什么人防工程和人防工程临空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少接触的建筑词汇,但在人们生活中特别是发生紧急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其实在......


·老人离婚财产执行规定
      老人离婚财产执行规定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依据判决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执行......


·购物卖方违约金是多少?
      一、购物卖方违约金是多少?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发生一方违约......


·火车站高铁票提前几天预售,有哪些调整的地方?
      火车站高铁票提前几天预售,有哪些调整的地方?4月16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受调图影响,火车票的预售期也有变化,此前火车票仅发售......


·犯罪既遂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犯罪既遂构成条件是怎样的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怎么分割?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怎么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


·民事诉讼法被告证据怎么举证?
      民事诉讼法被告证据怎么举证?民事诉讼法被告证据怎么举证?一、举证方式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驳证据、反证和新的本证三种不同的方式对原......


·刑事诉讼法逮捕条文规定的逮捕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权,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无故限制其人身自由,及时是司法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也需要满足刑事诉讼......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