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妻子精神病丈夫可否离婚

妻子精神病丈夫可否离婚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还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在夫妻共道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内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容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期间进行诉讼审理。1,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2,如果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先变更监护人,到精神病人居住地法院申请监护人变更,可以指定其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居(村)委会、单位为监护人。3,监护人变更后,再通过监护人到民政局办理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法院开庭时需要有监护人到场,代理精神病人的相关民事活动。二、有精神病离婚小孩怎么处理看具体情况定。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在精神病人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子女归配偶抚养。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且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要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精神病人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夫妻中有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得了精神病,并且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因为不符合结婚要件,可以认定为无效。但如果是在婚后一方才患上精神病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考虑离婚。实践中,此时更多的还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毕竟对方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离婚可能无法出于真实意愿表示离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辞职书怎么写
      辞职书怎么写: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的员工离职必须提前30天。辞职报告,可以用纸和笔手工写,也可以用电脑打印。......


·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如今,著作权侵权不仅发生在现实中。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进步,也会网络著作权侵权制造了暖床。想要了解网络著作权侵......


·投标保证金合同的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投标保证金合同的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民属于合同的纠纷,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如下:1、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


·什么是抚养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一样吗?
      对未成年子女来讲,父母在有抚养权的同时,也对子女有监护权。因此,有一些人不清楚的就认为抚养权和监护权是一样的。其实,他们仅仅是在某些方面存在......


·老婆出轨离婚财产分配怎么分?
      老婆出轨离婚财产分配怎么分?一、财产分配的一般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


·认定招摇撞骗罪的情形是什么?
      认定招摇撞骗罪的情形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


·劳动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


·一、离婚后还住在一起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
      一、离婚后还住在一起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共同财产即指夫妻共同财产,其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


·购房者退房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购房者退房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并非所有退房的情况都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退房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主要为开发商并未违约,也没有采取不当行为,而购房......


·离婚财产协议撤销可以吗?
      离婚财产协议撤销可以吗?可以,夫妻协议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事后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任何一方......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问题,有以下的相关规定。1、在施工现场对于质量管理,必须要有相应的标准,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