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还在缓刑期间可以回家吗

在缓刑期间可以回家吗1、犯罪分子被判缓刑一般是可以回家,但需要接受所在社区矫正部门监督管理。2、法律依据:《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二、缓刑期满后怎么办?缓刑期满后需办理的手续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规定,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交通事故上诉期限是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上诉期限是多长时间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财产损失二年,人身伤害一年,相关规定如下: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走私核材料罪可以判缓刑吗?
      走私核材料罪可以判缓刑吗?是不可以的,不符合条件。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


·集资诈骗案受害人要请律师吗?
      集资诈骗是行为人以占有私人财产或国家、集体的财产为目的而进行的违反犯罪的行为,一般来说,要想人们法院对集资诈骗案立案,受害人必须要搜集证据并......


·一、学生医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9是怎样的?
      一、学生医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9是怎样的?学生医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1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财产损......


·一、离婚财产协议书需要公证么?
      一、离婚财产协议书需要公证么?一般是不需要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是用于约定协议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所订立的协议书只要约定......


·专利权维持是什么意思?
      专利维持是指在专利法定保护期内,专利权人依法向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规定数量维持费使得专利继续有效的过程。专利维持时间是指专利从申请日或者授权之日......


·当公司法人好还是监事好
      当公司法人好还是监事好当公司法人好还是监事好法人代表是行使公司权利的,监视是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人相对于监事来说势必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法律上寻衅滋事如何定主犯?
      在我们身边,因为口角或利益冲突而进行了肢体上的互相攻击,造成了一定后果后,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如果寻衅滋事如何定主犯呢?我们从寻衅滋事......


·受贿罪中的行为哪些可以数罪并罚
      有行贿的就有受贿的。行贿的会犯罪,受贿的也会犯罪。受贿的同时很可能触犯其他犯罪进而数罪并罚,那受贿罪中的行为哪些可以数罪并罚?犯了受贿罪就要受......


·签订合同违约金一般赔多少?
      签订合同,违约金的定额要求一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法定或约定赔偿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行为。1,双方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相互承......


·什么是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