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调解吗?

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调解吗?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可以调解,故意毁坏财物罪属刑事范畴(《刑法》第275条),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不可调解。但如果是自诉(个人起诉)的话,那么在民事一项上可以调解,但在量刑与否或多寡的范畴上也无法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外。二、审判标准怎么样的?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按上述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对行为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然后受害人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可以调解,调解后行为人不再承担治安行政责任。如果损坏的财物达到5000元,就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故意毁坏他人的财产将会构成犯罪行为,但是这里的犯罪行为必须是达到一定的立案标准才能够进行,一旦触及到刑事方面的犯罪行为,就需要进行严厉处罚,不能够调解。跟民事方面的诉讼可能是不一样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赌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赌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赌债是指夫妻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方赌博所......


·一、 法律规定重婚罪谁有权起诉?
      一、法律规定重婚罪谁有权起诉?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重婚罪是由配偶起诉的,但由于重婚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是可以由他人起诉处理的。根据《民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


·新三板要约收购流程是如何的
      新三板公司收购流程:1、确定收购意向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


·招标无效的的认定
      招投标程序遵循“公开招标、择优选取”的原则,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


·国内商标流程及费用是怎样的?
      一、国内商标流程及费用是怎样的?国内商标流程主要是: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


·公司倒签劳动合同会怎样
      公司倒签劳动合同会怎样有些公司招录员工后,没有同时准备劳动合同,等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签书面合同。并且,为了填补之前的空白,公司会要求......


·借款用途不合法该怎么办
      借款用途不合法该怎么办一、借款用途不合法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


·怎么证明民事诉讼结案?
      怎么证明民事诉讼结案?怎么证明民事诉讼结案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这既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的催告及说......


·寻衅滋事罪可能判缓么2023
      寻衅滋事罪可能判缓么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


·刑法修正案九猥亵他人罪具体内容是什么?
      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行为也是不断升级,由于近年来同性恋的兴起,女教师猥亵男学生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以前的法律中,假如受害人是男性,没有相对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