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过错方提出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内容

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原则的。通常法官在对财产做出判决之前,就要参考这些原则。那么您知道过错方提出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吗?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方面的原则需要遵循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过错方提出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其他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按照相关原则的规定,如果夫妻离婚是因为一方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的话,那么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就需要适当的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2023缓刑考验期多长时间
      缓刑考验期多长时间缓刑犯是暂缓执行原判刑期,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不是一缓了之,还有一个考验的问题,即依法为缓刑犯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并在该考验期内......


·国庆节加班三天可以拿三倍工资又补休吗?
      我国规定的国庆假日有七天,国庆节假日的放假时间和我国春节的放假时间基本上是一样的。每年到了国庆以后,也有一部分的民营企业不进行放假,但是会对......


·如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如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一、如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


·一、租赁合同未履行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
      一、租赁合同未履行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买卖不破租赁得以适用须同时满足其生效要件。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虽法律......


·过错方离婚会净身出户吗?
      过错方离婚会净身出户吗?不一定净身出户,非对方愿意放弃共同财产的分配,否则的话多多少少还是要分得一部分财产的。同时,我国法律当中也没有规定,离......


·金融诈骗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们经常能够听到金融诈骗罪,它属于诈骗罪的一种,但它有着其他诈骗罪所不具有的一些特质,虽然它的目的还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但它的手段却更加......


·现实中,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若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都是
      现实中,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若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都是允许的,但在解除的时候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解除才行。若出现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所谓合......


·交通肇事逃逸被扣车多久能取回
      交通肇事逃逸被扣车多久能取回?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交通肇事逃逸被扣车多久能取回对车子的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即一般的责任认定书出来,就......


·起诉前能做财产保全吗?
      起诉前能做财产保全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


·车辆划痕险最多赔多少?
      我们您都知道,购买汽车后,为了日后有保障,会选择购买车辆保险及其附加险,在购买车辆划痕险后,车辆划痕险最多赔多少?一般来讲,根据保险公司的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