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没有经济来源抚养费怎么给?

没有经济来源抚养费怎么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具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即使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也需要支付相关的抚养费,因为这是作为父母的相关义务,针对于如果不进行支付相关抚养费问题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起诉成功之后将会对没有抚养子女一方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工伤保险一年多少钱?
      工伤保险一年多少钱,该如何报销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在职员办理参保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这三险是强制险),如果参保缴纳了......


·企业建筑工程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建筑工程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建筑工程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工程管理费是工程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分公司管理费和现场管理费。......


·丧葬补助费最新规定是什么?
      职工遭遇工伤,不幸死亡后,家属在置办葬礼时会花费一笔费用。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直系家属可以拿到一笔丧葬补助费,用来支付死......


·分公司签署业务合同的权限受到总公司的限制吗?
      分公司签署业务合同的权限受到总公司的限制吗?分公司签署业务合同的权限受到总公司的限制,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


·在我国对于公司法人注销要多久
      在我国对于公司法人注销要多久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虽然工程在建设完成之后会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验收合格才会投入使用,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工程投放......


·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有效吗
      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有效吗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当中的大部分条款都会归于无效,当然也是有一些条款还是有效的。那么此时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离婚后财产分配证明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一、离婚后财产分配证明范本的内容是什么?离婚后财产分配证明范本的内容有: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婚姻状态的起止时间、双方的财产状况、财产分配的......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土地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最为常见的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分,相对于集体土地而言,国有土......


·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争议确权应怎么做?
      一、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争议确权应怎么做?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


·职务发明成果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职务发明成果包括的情形有哪些?一、职务发明成果包括的情形有哪些?(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与确认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