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很常见的。很多朋友都遇到过或者见过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路过的朋友可能只是看热闹,可当事人内心还是比较着急的,一慌张可能就不知道怎么处理了。接下来,将给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帮助。
  
  一、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现场勘查
  
  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3、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4、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5、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6、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7、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8、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责任认定
  
  9、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
  
  10、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11、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12、告知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
  
  处罚13、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14、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15、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16、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17、办理处罚的相关手续。
  
  18、执行处罚。
  
  赔偿调解
  
  19、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0、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1、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22、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分类
  
  1、按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2、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3、按交通工具分类
  
  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程序还是有点复杂,那么,在发生事故后,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不能破坏现场,等待警察的安排。当然,我们也不能傻乎乎的任人宰割,该明白的法律知识还是要掌握好。在上文中,向您详细介绍了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您在看完后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我们在这里要提醒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能慌张,要沉着冷静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产假结束吗
      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产假结束吗?是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


·邢台市征地补偿条例有什么?
      邢台市征地补偿条例有什么?征地补偿是现在的一大热点,是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一。关于不同的地区具体的征地补偿会有所不同,但是差异不会......


·民法典对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


·在我国缓刑期间可以坐火车吗
      一、在我国缓刑期间可以坐火车吗可以肯定的是缓刑考验期间是可以外出坐火车的,但是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具体而言有关缓刑考验期间工作生活问题......


·无限期劳动合同解除加班费怎么赔?
      无限期劳动合同解除加班费怎么赔?要根据平时的加班金额来计算;自己搜集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记录,比如工作安排,比如加班期间与领导的聊天记录等,......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


·哪些条件会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
      哪些条件会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一、哪些条件会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一些用人单位在忙的时候会大幅度招聘劳动者,而在不忙的时候便会
      一些用人单位在忙的时候会大幅度招聘劳动者,而在不忙的时候便会辞退一些员工。对于员工来说,如果被单位无故辞退了要怎么办?不管是什么案件,当事人......


·手术中医疗纠纷责任划分和处理
      手术中医疗纠纷责任划分和处理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


·猥亵罪强奸罪有什么区别?
      猥亵罪强奸罪有什么区别?在新闻中有时候我们会看到某某强奸犯罪或是猥亵妇女的报道,这两种行为不仅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更是两种违法犯罪行为,具体猥亵......


·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就业失业人员凭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