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有期徒刑十年缓刑2年合法吗?

有期徒刑十年缓刑2年合法吗?不合法的,司法机关不会作出十年有期徒刑两年缓刑的判罚的,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对于缓刑的具体适用标准,应当严格依据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如果对缓刑的适用存在错误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涉及到犯罪事实的认定或者量刑处理的结果存在异议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上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新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的增资方式有哪些?
      新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的增资方式有哪些一、新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的增资方式有哪些?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


·委托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具有怎样的作用劳动者和用人
      委托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具有怎样的作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一、醉驾交通事故认责标准是什么?
      一、醉驾交通事故认责标准是什么?一般是负全责,看具体情况而定(如对方存在逆行、闯红灯等违规情况除外),主要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认定事故书承......


·单位破产社保怎么办?
      单位破产社保怎么办?一、单位破产社保怎么办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较为正规的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财产应当分别支付......


·继承事实抚养关系被扶养人的遗产
      一、事实抚养关系继承的相关规定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11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到期后继续上班然后辞职有什么法律规定?
      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并且没有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员工人在公司继续上班的,公司应按照原有的工资水平向员工支付,如果一个月之后工资还是没有......


·怎么写借条?
      日常生活中亲人朋友之间相互借钱实属常事,借点小钱写不写借条倒是无所谓,能还最好,赖账的损失一点小钱看清一个人也不亏,但如果借钱的数额较大,一......


·可以起诉离婚抚养费吗?
      可以起诉离婚抚养费吗?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给孩子,但是不满意,可以上诉到......


·非法组织传销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人被骗入传销窝点的新闻,甚至有人被传销组织以暴力等手段对待,导致死亡等等。可见,传销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


·司机被禁驾的情形有哪些
      司机被禁驾的情形有哪些禁驾,就是吊销驾驶证并且在规定时间内不得重新申领,而终身禁驾就是吊销驾驶证永远不得重新申领。那么实践中,司机被禁驾的情......


·刑诉法发还条款是什么?
      一、刑诉法发还条款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