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欠钱不还失去联系怎么办?

欠钱不还失去联系怎么办?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建议当事人先查对方的财产,如果有房产或车子等资产在欠债人的名下,可先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将欠债人的财产先查封,为日后执行阶段做好准备,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逼迫欠债人现身。2、到法院起诉还款对方欠钱不还找不到人的,如果有明确的被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3、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的,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4、尽量查询到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可以请求债务人的配偶清偿债务。2)对于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追究保证人责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欠钱不还的行为,一般是属于民事纠纷问题,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以起诉的方式来进行,但债务人失去联系的,并不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可以依据缺席判决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后期还可以对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根据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条款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条款有哪些?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受到其它人诽谤时,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中,民......


·房屋他项权证的法律/作用是什么?
      房屋他项权证的内涵是指购房者获得房产的使用证书,房屋他项权证由法律部门统一发放,只有获得者才拥有使用权。其他附属的亲人没有经过拥有者的允许是......


·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
      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当当事人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在验收之后会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承揽人在他方拒付报酬时就会行使留置权,作为承揽人我......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哪些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哪些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哪些(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离婚4岁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视情况而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如何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在我们的身边,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如果一个人在一家单位任要职,他就会把可以盈利的活动介绍给自己的亲友。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


·一次退侦放人概率大吗?
      一、一次退侦放人概率大吗?只有在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


·拒不归还拾得他人遗失物什么罪
      拒不归还拾得他人遗失物什么罪在现实生活中,不小心丢失物品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在实践的过程中,往往我们自己丢失的物品很可能会被他人拾得。如果当......


·一、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离婚协议赔偿过期不付怎么办?
      离婚协议赔偿过期不付怎么办?可以起诉处理,具体认定情况如下:(一)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约定的补偿,是必须执行的,如有违反,则协议离婚的可诉讼要求给......


·我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一、我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