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公司不开离职证明怎么办

公司不开离职证明怎么办
  
  若公司不给离职的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公司已构成违法,离职者可以采用法律的手段(提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者也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因不开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员工离职都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在劳动法律中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可是有些公司因为种种理由,就是不给开这份证明,实际上这样做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基于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员工离职时,一定要为其开具离职证明,避免法律风险;
  
  员工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被国企辞退会被记入档案吗
      被国企辞退会被记入档案吗?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不会计入档案的,一般的用人单位是无档案代理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


·虽然对于那些申请报考驾照的主体
      虽然对于那些申请报考驾照的主体,受理机构一般都会受理,且只有通过考核之后,相关的主体才能获得驾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交通安全事故依旧是时有发......


·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漏水、渗水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是什么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辞退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辞退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是怎么规定的?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规定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规定是什么?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规定是5000元以上。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


·扑杀野生动物判刑后家属可以探视吗
      扑杀野生动物判刑后家属可以探视吗?扑杀野生动物判刑后家属可以探视,《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


·上海网络诈骗案律师的作用是什么
      对于律师的作用,虽然部分公民可能口头上表达不出来,但是心里也知道只有在律师的帮助下才能够争取到法律对于自己最有利的判决结果的。可是有些网络诈......


·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即为该劳动......


·打架后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打架是很常见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打架本身并不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必须要看打架斗殴所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根据打架事件的双方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