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批捕期限是多久

一、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批捕期限是多久?
  
  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批捕期限最长是十四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四条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二、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批捕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类案件才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虽然自侦案件当中是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但执行逮捕的话还要交由公安机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离婚协议上无共同财产实际有怎么办?
      离婚协议上无共同财产实际有怎么办?可以补充协议,补充不成,由于协议书上写无夫妻共同财产,您需要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来都是离婚夫妻的焦点所在,同时也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而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进行了相关的规......


·夫妻之间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夫妻之间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进行,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也就是说,离婚必须通过向民政局登......


·司法鉴定不服提出异议的时间期限是多久?
      一、司法鉴定不服提出异议的时间期限是多久?司法鉴定不服提出异议的时间期限是:一般是10—15日,在鉴定书结尾会有通知。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


·离婚判决生效财产处置一方不配合应怎么处理?
      离婚判决生效财产处置一方不配合应怎么处理?1、如果有可供执行财产,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没办法。但可以......


·计件工资的加班费怎么算
      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的工资都是计件的方式发放的,比如按提成计算工资的销售人员就是属于计件工资。我们知道,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就要给员工加班费,但是......


·民事诉讼二审证据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二审证据规则有哪些民事诉讼二审证据规则有哪些熟悉原审相关证据材料。二审法官在整体了解原审诉讼材料的基础上,重点熟悉与上诉请求相关的......


·高空坠物的危害有多大,责任由谁承担?
      高空坠物的危害有多大,责任由谁承担?随着城市人口密度的逐渐增大,城市的楼层也是越建越高,人们利用越来越小的空间来容乃越来越多的物品,阳台便成......


·监视居住国家赔偿
      监视居住国家赔偿一、监视居住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


·怎么才算受到治安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签收才算治安处罚决定书。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否则,处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程序无效。治安处......


·故意伤害如何获缓刑
      故意伤害如何获缓刑故意伤害构成犯罪后,只要符合以下缓刑条件,就可能判缓刑。缓刑适用条件:(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