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律上的处理方法有三种:返还财产、损害赔偿及迫缴财产。在实践和理论中,对于损害赔偿存在着太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围绕着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探讨,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总结。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
一、问题的引出 ? ?
合同无效所引起的财产关系,仅凭借返还财产一种方式是不能使得纠纷得以解决。由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例如缔约、履约支出,标的物损耗或贬值等,这些虽不是应返还的财产,但是一种支出,是不该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过错一方向无辜受损方支付赔偿,即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都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侧目应的责任。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不复存在,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也非基于合同上的权利。那么当事人提出的赔偿理由是什么?对此有两种看法。其一侵权行为说,认为,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害,除了法定的情形之外,属于侵权行为法所调整的范围,应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赔偿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另一种观点是缔约过失说,认为,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而产生的损失赔偿是基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当事人由于自己过失致使合同无效的,应当对信赖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这种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上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差异在于:
在责任产生的前提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为缔结合同己进入了实际接触和磋商阶段,形成了特殊的信赖关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生前,侵权关系的双方不需要有任何特殊关系,只需要侵权损害之事实已经发生。
在违反义务的性质上,缔约过失责任是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是违反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这种权利是当事人无条件享有的,只要侵犯且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源于当事人之间因缔结合同而形成的特殊信赖关系的信赖利益损失,既有现有财产的损失,还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现有利益的损失。
基于此,侵权损害赔偿金与缔约过失赔偿金都是补偿性质的,但其具体构成要件却有许多不同。司法实践倾向于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赞同此观点。首先,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说下,要证明被告有责,原告只需证明被告违反了相关的先合同或附随义务,这是比较好证明的。其次,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现有利益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现有利益损失。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保障。
三、具体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问题
基于以上的分析结论,我们可以认为损害赔偿的请求基础主要是缔约过失,而对于缔约过失的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作的一些积极准备,为订立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及代价,以及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受害人所丧失的其他可能的交易机会。具体而言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订约费用;二是履行的费用,此种费用又包括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如因为信赖合同将要成立而丧失了与第三人订立有效合同的机会所蒙受的损失。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是不同的。期待利益是一种积极的契约利益,是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履行利益及利润收入。
许多大陆法国家民法规定,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所谓信赖利益不得超出履行利益的原则,是指信赖人对于信其法律行为有效而受损害之赔偿额,不得超过信赖人因法律行为有效时所可得利益。也就是说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受害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该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信赖利益的损失是难以确定的,如果不对信赖利益的损失做出一定的限制,则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便漫无边际。但是对其做出限制也不能完全适用上述规则,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费用可能会超过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如果不赔偿当事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也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即使适用上述规则,也应考虑具体情况,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尽可能地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四、结论
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以上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站在受害人以及利益相平衡的角度来看,如果认为过失责任是在合同无效或是被撤销后的赔偿请求权的才合适。 ?
2.针对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范围,应该以信赖的利益作为赔偿的范围,但是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应该考虑事情的具体情况,也尽量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从而达到公平的目的,如果还有不清楚的,请咨询律师为您解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高利转贷罪非法获利如何认定的?
高利转贷罪,在进行量刑的时候,是有一定的规则的,是需要判断它的主客观的条件然后再进行认定罪行的,而且,在进行量刑的时候,也是要综合考虑各方面......
·刑事羁押期间探视嫌疑人是否可以
刑事羁押期间探视嫌疑人是否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
·对于婚后看对方工资条算侵犯隐私吗?
婚后看对方工资条算侵犯隐私吗?不算侵犯隐私,工资条对每个个体来讲,确实是私密信息,但是否构成隐私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工资收入就......
·偷拍偷录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偷拍偷录能否作为离婚证据?一、偷拍偷录能否作为离婚证据?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需符合合法性。对于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
·欠别人2千但没有借条可以吗
欠别人2千但没有借条可以吗可以的,只要认账借条是不需要的。不过借钱给别人的时候尽量的要写借条,这个在有纠纷的时候,可以当证据使用。可以向法院提......
·民法总则相邻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总则相邻关系的内容有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概述1、相邻关系的......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所以,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并不具有婚姻关系......
·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活动的本意就是要去揭露和证实当时的犯罪行为的一个真实的状态的,所以原告和被告方在阐述和提供相关证据内容的时候,如果某些不太合适的人员......
·哪些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哪些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一、哪些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现行法律可撤销情形可总结为: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
·工伤认定八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事故是在工作岗位上经常发生的事情,很多人在工伤事故后会申请工伤鉴定,然后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工伤鉴定,最后向共工作单位提出工伤赔偿。很多人......
·医疗事故误工费儿童怎样进行赔偿?
医疗事故误工费儿童怎样进行赔偿?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