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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有什么法律常识

公积金有什么法律常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职工所缴纳的公积金归谁所有?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3、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举报。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用途?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5、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怎么办?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单位如果已经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怎么办?
  
  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7、单位与职工已经终止劳动关系怎么办?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8、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死亡后其公积金应由谁来继承?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者遗赠证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9、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应该怎么办?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
  
  相比较商业贷款4.9%的基准利率而言,公积金贷款3.25%利息划算很多,还款方式更为灵活,因而广受欢迎。那么,对于有贷款购房需求的购房者来说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存在如下几大误区。
  
  误区一:公积金账户余额做购房首付
  
  很多人都认为既然公积金是职工购房福利政策那么理所当然的可以用来支付购房首付,其实不然,因为公积金是先使用后才可以提取的,即购房人只有在购房后提供购房相关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办理提取手续。
  
  误区二:子女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贷款
  
  子女不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来贷款买房,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公积金是不能够互相使用的。在住房公积金购房申贷问题上,则视为两户人,子女和父母之间是单独分开的,即两个家庭。
  
  误区三:装修房子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仅用于职工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装修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内,因此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不行的。
  
  误区四:北京公积金贷款额超出上限
  
  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存在很大区别,即不能单纯的依据房产评估值来计算贷款额,需要根据借款人收入、缴存额和缴存比例来计算,且不能超出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
  
  误区五:提取总额可以超过房款总额
  
  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比如,贷款购买的房屋总价为30万元,而他的公积金存储余额有40万元,他只能提取30万元的公积金,剩余的10万元公积金不能提取。
  
  根据《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送审稿)》,凡已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长沙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业转移人口、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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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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