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向法院起诉的婚姻无效可判离婚吗?

向法院起诉的婚姻无效可判离婚吗?1、向法院起诉的婚姻无效可判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根据本条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的婚姻确属无效婚姻的,必须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法律赋予法院的职权,故法院一旦发现婚姻无效不需当事人申请即可依法判决宣告无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2、《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二、法定的无效婚姻有哪些?《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认定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不管是否获得了结婚证,婚姻关系都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在与他人结婚后,若是发现婚姻无效的,那么最好是及时的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法院在受理此类请求之后,一旦核实婚姻关系确实无效,那么就会做出相应的宣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子女买房父母出资的性质
      “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辩护书怎么写?
      一、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辩护书怎么写?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一、驾驶员二次酒驾怎么处理?
      一、驾驶员二次酒驾怎么处理?驾驶员二次酒驾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内容?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就能够享受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而这些权利也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若他人侵犯了你的民事权利,此时可......


·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一、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民间借贷合同自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但借贷合同......


·一、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一、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死者在死亡前是归属于某一集体所有制组织的,那该死者的无人继承遗产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


·颅内出血需要司法鉴定吗?
      颅内出血是指大脑中原本正常工作的神经破裂,导致视线模糊,若此时不及时治疗,患者可能会失眠,由此,若此种损害是由于他人造成的,患者可能会想通过......


·企业职工在不幸遭遇工伤的时候
      企业职工在不幸遭遇工伤的时候,需要对其伤残程度先进行评定,然后再来对企业的职工进行应有的赔偿,评残好误工费是企业对企业职工进行伤残赔偿的主要......


·丈夫和别人同居可离婚吗?
      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则已经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离婚的方式有两......


·法律规范对占有改定和孳息的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规范对占有改定和孳息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法律规范对占有改定和孳息的规定是怎样的?法律规范对占有改定和孳息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


·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及后果是怎样的?
      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及后果是怎样的?一、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及后果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