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起诉诽谤罪需要哪些证据?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只要事实存在,两者都构成诽谤,诽谤罪需情节严重,前者一般是道歉,后者就需要负法律责任了。综合上面所说的,诽谤就是属于利用合法的事实而伤害他人的权益,对于此行为必定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作为受害来就如果要起诉他人诽谤就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才可以实施自己的行为,不管是人证还有物证只要与案件的事实相符合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


·村委会有权截留征地补偿款用于日常开支吗?
      一、村委会有权截留征地补偿款用于日常开支吗?  对于村委会能否截留征地补偿款,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事实上,确实需要一笔资金用于......


·商品利润超过多少违法
      我国现在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售价利润超过多少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是规定了只有某些商品超过市场价格的数倍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属于违......


·网上结婚会构成重婚吗?
      目前在很多国家,重婚是不允许的。当然,这里的结婚通常就是指现实中的结婚。那么,如果实在虚拟的网络中呢?此时男女网上结婚会构成重婚吗?针对这个......


·安徽修路征地补偿新标准2023年都有哪些要求
      我国对公民的保护权益十分健全,对于当事人的各类法律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征地是政府进行建设时征收的土地,那在征收这类土地时,主要的补偿标准时土......


·爷爷立遗嘱房子送给孙子怎么继承
      爷爷可以立遗嘱指定房产由孙子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


·在我国分居三年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我国分居三年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哄抬物价发国难财的法律后果
      此种行为是严重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10条的规定,对不执行法定的价......


·山东社会抚养费政策有哪些?
      计划生育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如果有的家庭生育了多个子女,那么这个家庭有可能会面临计生办罚款的处罚,也就是被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般交社会抚......


·一、交通事故致死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致死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死亡可以主张的赔偿费用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2、(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3、护理费......


·主张债务可以执行配偶吗?
      主张债务可以执行配偶吗?如果确认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为连带债务人,但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首先要解决执行名义的问题,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