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怀孕女人持刀伤人会判刑吗

怀孕女人持刀伤人会判刑吗?怀孕女人持刀伤人也会被判刑,持刀伤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孕妇犯罪可以监外执行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三、犯罪嫌疑人不宜羁押的情形有哪些?《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国家法律制度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是为了孕妇腹中的胎儿,可如果在怀孕的情况下持刀伤人,那说明犯罪嫌疑人自己对孩子也非常的不负责任,国家的相关规定不等于可以纵容孕妇犯罪,孕妇在社会生活中也没有什么特殊的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诽谤和侮辱的情况在现代社会比较常见,有些时候可能是因为商业利
      诽谤和侮辱的情况在现代社会比较常见,有些时候可能是因为商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问题,虽说绝大多数人都知道这样的做法是可能涉及违法的,但可能因为一......


·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吗
      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吗自行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人的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最终达成的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


·驳回破产申请能否上诉?
      驳回破产申请能否上诉?一、驳回破产申请后应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


·什么是同居关系?
      所谓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此含义理解的话,......


·故意毁坏财物罪庭审现场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故意毁坏财物罪庭审现场不认罪可以定罪吗?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


·担保物权的主权利都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主权利都有哪些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


·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案时间需要看案情的复杂程度
      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案时间需要看案情的复杂程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


·外资公司注册代理费用是多少
      外资公司注册代理费用是多少一、外资公司注册代理费用是多少1、注册外资公司代理服务费:8000元人民币。2、外资公司注销代理服务费:4800元人民币......


·一、离婚补偿条款怎么写?
      一、离婚补偿条款怎么写?男方:×××,民族:汉,现居住××市××区××路××号。身份证号:××××××××××××××××××女方:××......


·财产遗嘱公证需要多少钱?
      财产遗嘱公证需要多少钱?遗嘱公证费用各地不尽相同,遗嘱公证收费大约在200元-600元之间。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