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一、醉驾肇事逃逸怎么处罚网上通缉吗?

一、醉驾肇事逃逸怎么处罚网上通缉吗?(一)醉驾肇事逃逸怎么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二)醉驾肇事逃逸网上会通缉吗?如果经司法机关确定,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会被网上通缉。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1、是刑事犯罪;2、犯罪事实清楚;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并不是说大家都可以从网络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缉犯的资料。一般只有部分A、B级通缉犯;网上通缉令是公安内部使用,不对整个互联网开放。二、肇事逃逸情况分类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公民在获得驾照之后,必须要严格的遵守交通规则,不能闯红灯、不能超速等若是不慎违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而不能因为不想承担责任就选择逃逸,否则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是刑事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一、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支付注销试用期代通知金吗?
      一、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支付注销试用期代通知金吗?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


·交通事故包庇罪怎么处罚?
      一、交通事故包庇罪怎么处罚?对于包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将在三到十年有......


·2023年拆房赔偿明细表上的内容大概有哪些?
      2023年拆房赔偿明细表上的内容大概有哪些?2020年拆房赔偿价格表首先大家要了解,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3种:房屋补偿、现金补偿和两种结合的补......


·自贡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自贡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国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的加快,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投入建设,建设这些基础设施离不开对土地的征收。各地被征地......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2023新交通法规扣分的标准是什么?
      新交通法规扣分的标准是什么?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交通工具都随处可见,不仅方便了人们,同时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发展进程。同时也出现了相关......


·一、我国关于驾驶员酒驾醉驾怎么分?
      一、我国关于驾驶员酒驾醉驾怎么分?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


·如何认定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怎样认定
      夫妻财产可以具体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此时就是以结婚时间为划分点的,而对于夫妻婚前财产,这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那么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就不......


·民事诉讼法中强迫证人作证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法中强迫证人作证怎么处理?民事诉讼法中强迫证人作证并不存在强迫作证的情况,当前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人民都是作证的衣物,虽说这也是变相的......


·婚前存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存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欠钱不还当事人死后怎么追回?
      他人欠钱不还死后怎么办?债权人首先应当找到已故欠债人的继承人,向其告知债权人对欠债人享有的债权情况。欠债人的继承人若要继承遗产,其应当首先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