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按揭房离婚后可以抵债吗?

按揭房离婚后可以抵债吗?按揭房子不能抵债,按揭贷款的房屋,产权归银行所以,购买人在偿清贷款之前只拥有房屋的使用权。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力,但还得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婚姻才正式解除,如果离婚协议上已经将房屋所有权给孩子的话,这相当于赠与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该合同就有效力,孩子就主张该房屋权利,要求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如果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话,房屋的物权还没有发生变动,当然孩子还没有取得房屋的物权,那么男方可以那房子做抵押,但是就此遭受的损失孩子有权基于合同违约,要求男方赔偿损失。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么样的?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后如果存在债务,那么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处理,如果要用房子作为抵债就需要确保此房子是属于自己的,而且不存在有按揭的情形才可以实施,所以,要实施自己的权利就要确定自己有所有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交通事故官司律师费怎么算?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会对双方的责任予以认定,双方再根据责任认定结果由负责任方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现实中会有一些车主对该事故的赔偿不认......


·投保索赔窍门
      最好自己直接投保而不要委托中介办理,因为多数保险公司对直接上门或通过电话、网络进行投保的车主都给予10%至20%的优惠,以节约支付中介机构的费......


·传销批捕后取保候审好办么
      一、传销批捕后取保候审好办么?传销批捕后取保候审是不好办理的,因为逮捕的条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为不适合取保或者监视......


·一、立遗嘱人无法签字遗嘱是否有效?
      一、立遗嘱人无法签字遗嘱是否有效?立遗嘱人无法签字遗嘱是无效的,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精神......


·独立分公司合同可以进行签吗?
      独立分公司合同可以进行签吗?一、独立分公司合同可以进行签吗?可以的,但是需总公司盖章确认,因分公司无独立财产,最后的民事责任需要总公司承......


·一、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没有涉及会怎么办?
      一、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没有涉及会怎么办?1、双方可协议处理;2、协议不成时可起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哪16种情况下是全责?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哪16种情况下是全责?1)追尾前车(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3)倒车、溜车......


·离婚后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后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形有哪些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广州社保补缴年限计算是多久
      广州社保补缴年限计算是多久社保是算累计的。在累计满15年。年龄达退休要求,就不需要进行补缴;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


·一、死亡交通事故额外赔偿需要给吗?
      一、死亡交通事故额外赔偿需要给吗?对于额外的赔偿是不需要给的;交通事故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的一种。《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专门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


·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相同吗?
      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相同吗?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